[26]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著:《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理解和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75页。
[27] 参见李刚:《采矿权转让合同有关问题的探讨》,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37集),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另可参见郑颖:《论未经行政审批的涉外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载http://fzszy.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95,2009年12月4日访问;李鸿渊:《对依法成立但未生效合同性质的再认识》,载《行政与法》,2002年第1期。
[28] 参见马齐林:《合同有效与合同生效辨析》,载《学术交流》,2004年第4期。
[29] 参见唐艳、孙玉红:《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反思》,载《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科(法学)版》,2008年第8卷第7期。
[30] 参见孙美兰:《合同成立、有效、生效及强制执行力之区分》,载《商场现代化》,2008年3月总第533期。
[31] 参见沈雄杰:《未生效合同的保护》,载《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5年5月,第20卷第3期。
[32] 参见陈自强:《民法讲义I: 契约之成立与生效》,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02-104页。
[33] 参见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93页。
[34] 参见马齐林:《合同有效与合同生效辨析》,载《学术交流》,2004年第4期。
[35] 参见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一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29页。
[36] 参见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47-149页。
[37] 参见史尚宽:《债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3页。
[38] 参见彭插三、杨璐:《预约合同效力分析》,载《判解研究》,2005年第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116页。
[39] 参见拙著:《矿业权交易法律实务操作指南》,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104-129页。
[40] 该条后来被立法机关删除,理由是该条规定混淆了不动产物权移转的生效要件和债权契约的生效要件。参见陈自强:《民法讲义I: 契约之成立与生效》,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45页。
[41] 参见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修订版,第338页。
[42] 参见陈自强:《民法讲义I: 契约之成立与生效》,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43-344页。
[43] 参见陈自强:《民法讲义I: 契约之成立与生效》,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44页。
[44] 参见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修订版,第390-393页。
[45] 参见陈自强:《民法讲义I: 契约之成立与生效》,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45页。
[46] 参见陈丽萍、黄川:《论先契约义务》,载《中国法学》,1997年第4期。
[47] 参见罗秀兰:《论合同未生效阶段的法律责任》,载《河北法学》,2004年第9期。
[48] 参见王锋:《论合同成立未生效的责任》,载http://chinalawlib.com/97458789.html,2009年12月4日访问。
[49] 参见李鸿渊:《对依法成立但未生效合同性质的再认识》,载《行政与法》,2002年第1期。
[50] 参见南秋萍、宋如康:《未经批准登记的合资企业股权内部转让合同效力分析》,载http://www.zjblf.com/zxlgview.asp?id=1015&bcg_id=133,2009年12月4日访问。
[51] 参见刘贵祥:《外资审批制度对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之重大影响》,载《人民法院报》,2009年11月12日。
[52] 该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第1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当事人之间就相关合同中的部分条款达成补充协议而未办理报批手续的,如果该部分内容并不构成对已得到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机关批准合同内容的重大或实质性变更,人民法院不应以该补充协议未经批准为由认定其未生效。前款规定的重大或实质性变更包括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公司合并、公司分立等方面的变更以及跨审批机关管辖的地址变更、股权转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