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借鉴:行政审批对特定财产权利转让合同效力的影响

 

发表时间:2010/6/1 13:13:56 来源:蒋文军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笔者认为,似乎可以尝试从法律行为的区分理论入手,对“经批准生效”的规定重新进行诠释,以寻求解决方案。

  1. 关于法律行为区分的相关学说和立法例

  从我国民法通则关于法律行为的规定来看,法律行为的主要适用对象也是债权合同。在多数情况下,法律行为多为合同行为的同义语或代名词。将民法通则与合同法进行对比,更能清楚地发现这一点。我国民法通则未对法律行为做各种类型化的区分。在物权法颁布以前,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司法上,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均无明确的界分,相反却混为一谈,如担保法中关于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生效的规定,合同法第51条关于无权处分合同效力待定的规定等等。由于结果行为或物权行为不具有独立于原因行为或债权行为的效力和地位,民法或公法对前者效力的否定,往往通过对后者效力的否定来实现。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乃至规章中关于“转让无效”、“转让行为无效”乃至“股权变更无效”的规定,就往往被理解为转让合同无效。物权法第15条被认为确立了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的区分原则。而且物权法中关于不动产及动产物权变动效力的规定,更是明确了债权效力和物权效力在发生上的区别。自此,物权行为或结果行为的独立性得到了立法的肯定,而且在司法审判中被予以适用。[64]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虽然未在条文中明确建立物权行为或物权契约的概念,亦未明确规定物权行为的独立性,但学界的主流观点认为,无论从文义、体系或比较法的观点来看,物权行为的独立性是得到法律肯定的。[65]审判实务中的见解也莫不如此。

  德国民法典“堪称世界上历来用语最精确而一致的私法典”,其所创的许多概念,如债权关系、法律行为、负担行为、处分行为等被广为继受。[66]在德国民法中,法律行为是一个极其重要的法律概念。根据预期的调整内容,法律行为分为债法上的法律行为(债权行为)和物权法上的法律行为(物权行为)。所谓债法上的行为,是指以发生、变更、进一步构成或终止某种债务关系为内容的行为;物权法上的行为,是指发生、变更、转让或消灭某项物权为内容的行为。同时,在德国民法上,合同又有债法上的合同(债权合同)和物权法上的合同(物权合同)之分。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属于债权合同,而所有权的转移则属于物权合同。原则上,债权合同可以以任何内容为对象,而物权合同只能根据法律所允许的类型设定物权(即物权法定原则)。[67] 与债权合同相比,物权合同的独特之处在于,物权合同完全没有负担的性质,基本上只是履行负担的“处分”,从经济面来看,差不多就是交易的结束。因此,物权合同中的“合意”对当事人是否有拘束力,是一个没有太大意义的问题。“因为在完成生效要件(交付或登记)以前,反正不发生处分的效力,有无拘束力可说没有实质差异。”[68]只有一点值得注意,那就是,按现行通说,当物权人提出物权的变更登记申请而被登记机关受理,则物权的处分权限已完全转移到受让人,即在完成物权的登记申请后,物权人即丧失对物的处分权,不得再予以撤回。[69]因此,诚如有的学者所言,“物权合同本身就附着在合同当事人的交付或者登记之上,只有从当事人进行的实际交付或者登记行为中,我们才可以得知双方成立了物权合同并使之生效。此时设权行为也同样与履行行为是合一的。”[70]直白地说,物权合同就是以交付或登记的行为履行以设立、变更、转让物权为目的而订立的债权合同的行为。

  除了对法律行为的前述区分外,根据预期的法律后果的种类,德国民法又将法律行为分为负担行为和处分行为。负担行为是指,使一个人相对于另一个人(或另若干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义务的法律行为。负担行为的首要义务是确立某种给付义务,即产生某种“债务关系”。[71]因此,负担行为基本上就是债权行为的同义语。处分行为是指,直接作用于某项现存权利的法律行为,如变更、转让某项权利、在某项权利上设定负担或取消某项权利等。如所有权的处分行为、在所有权上设定限制物权的行为、处分债权的行为(如债权的转让或免除)。[72]由此看来,物权行为为处分行为的下位概念,或者说仅仅是处分行为的一种。而处分动产、不动产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如股权、债权、知识产权等的行为,虽然也属于处分行为,但一般不属于物权行为(但是在这些权利上设定担保物权的行为,如股权出质、应收账款出质等,还是属于物权行为)。

本新闻共19页,当前在第13页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
更多与 相关新闻:

·蒙某某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已委托)·8月9日上午熊潇敏律师团队成员赴兴业法院递交
·3月30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西乡塘法院开庭·12月4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西乡塘法院开庭
·10月30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青秀区法院开庭·冒充股东签字的股权转让合同有效力吗?
·网络店铺转让合同纠纷:转让有效应承担继续履·采石场委托承包合同的效力问题初探

 
上一篇拟定采矿权转让合同应注意违约责任的约定
下一篇[矿权流转]我国矿业权流转法律制度初探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