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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权流转]我国矿业权流转法律制度初探

 

发表时间:2010/6/8 12:23:03 来源:广东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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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矿业权流转法律制度初探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这是我国矿产资源法律制度的基石。我国实行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了我国矿业权流转法律制度。应当说矿业权流转法律制度是矿产资源管理法律制度的核心,它不仅关系到国家对矿业资源的有效管理和保护,同时也涉及到矿业权申请人及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需要明确的几个概念矿业权

  本文所引用的矿业权概念,与《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的规定是一致的,是探矿权和采矿权的统称。矿业权人:本文所引用的矿业权人概念是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的统称。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取得采矿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采矿权人。探矿权:本文所引用的探矿权概念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是一致的,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采矿权,本文所引用的采矿权概念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六条的规定是一致的,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二、我国矿业权流转法律制度概述

  (一)我国矿业权流转的基本制度

  我国地质矿产部门依法对矿业权实行许可证登记管理制度,即通过法定审批程序依法向授予探矿权的探矿权申请人颁发《勘查许可证》,向授予采矿权的采矿权申请人颁发《开采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及《开采许可证》的持有人是合法的矿业权人。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有关规定,我国实行的是矿业权有偿取得制度,矿业权人应向国家依法支付或缴纳矿业权使用费,矿业权价款,矿产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等相关税费。鉴于矿业权的财产权属性,我国容许矿业权的合法流转,矿业权的流转应当经过依法申请、审批和登记等法定程序。

  (二)矿业权的财产属性决定了矿业权的流转

  矿业权属于财产权,这一权利属性是矿业权取得和流转的原动力。其中,探矿权人拥有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而且探矿权人可以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新发现矿种的探矿权,对符合国家边探边采规定要求的复杂类型矿床进行开采,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和自行销售勘查中按照批准的工程设计施工回收的矿产品(国务院规定由指定单位统一收购的矿产品除外);采矿权人有权依法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矿业权的上述权利内容具有非常强的财产属性,具有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进行流转是必然的。

  (三)矿业权流转的基本形式

  矿业权流转的合法形式包括矿业权出让、矿业权的转让、矿业权的出租和矿业权的抵押等形式。对于矿业权的承包,如果不满足矿业权转让或出租的相关形式要求,则是一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矿业权非法流转形式,将不能发生矿业权流转的法律效果。

  三、矿业权的出让

  矿业权出让是指有权登记管理机关向申请矿业权的民事主体授予矿业权的行为,包括探矿权的授予和采矿权的授予。出让矿业权的范围可以是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的矿产地、依法收归国有的矿产地和其他矿业权空白地。矿业权的出让由有权登记管理机关依法采取批准申请、招标、拍卖和挂牌等方式进行。

  (一)批准申请形式的出让

  1.批准申请形式出让矿业权的概念。矿业权批准申请出让是指有权登记管理机关通过审查批准矿业权申请人的申请,授予矿业权申请人矿业权的行为。以批准申请形式出让矿业权,必须由有权登记管理部门根据审批权限,遵循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审查和批准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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