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③] 根据国务院1998年2月12日以国务院令第242号发布实施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10条的规定,探矿权、采矿权的转让由审批管理机关进行审批,批准转让的,转让合同自批准之日生效。
[④] 台湾学者王泽鉴教授在批评创设了“一般契约之效力”理论的1952年度台上字第175号判例时说:“‘重然诺’为道德规范,非属法律原则。道德与法律虽时常重叠交切,但并非一致。”参见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修订版,第393页。
[⑤] 参见苏永钦:《私法自治中的国家强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1页。
[⑥] 参见[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下册),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31页。
[⑦] 参见苏永钦:《私法自治中的国家管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34-35页。
[⑧] 参见苏永钦:《私法自治中的国家强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37-39页。
[⑨] 参见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一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00页;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一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88页;陈自强:《民法讲义I: 契约之成立与生效》,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70页。
[⑩] 参见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一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00-510页。
[11] 参见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一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529页。
[12]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71条规定:“法律行为,违反强制或禁止之规定者,无效。但其规定并不以之为无效者,不在此限。”陈自强教授认为,一般生效要件中的“标的须适法”,“适足以说明第71条规定的意旨”。参见陈自强:《民法讲义I: 契约之成立与生效》,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48页。
[13] 参见陈自强:《民法讲义I: 契约之成立与生效》,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42-343页。
[14] 参见苏永钦:《私法自治中的国家强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40-42页。
[15] 参见耿林:《强制规范与合同效力》,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22页。
[16] 参见苏永钦:《私法自治中的国家强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45页。
[17] 参见苏永钦2009年5月25日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所做的题为“合同法第52条的适用和误用:再从民法典的角度论转介条款”的演讲。载http://beihanglaw.w241.bizcn.com, 2009年10月21日访问。另可参见苏永钦:《私法自治中的国家强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42-43页。
[18] 参见陈自强:《民法讲义I: 契约之成立与生效》,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26页。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修正案第166条之一规定,“契约以负担不动产物权、设定或变更之义务为标的者,应由公证人做成公证书。”学界认为,根据此规定,公证为不动产物权交易契约的特别生效要件。
[19] 参见[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下册),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27页。
[20] 参见[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下册),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68-669页。
[21] 参见陈自强:《民法讲义I: 契约之成立与生效》,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48页。
[22] 苏永钦教授语。参见苏永钦:《私法自治中的国家强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35页。
[23] 参见刘贵祥:《外资审批制度对审理外商投资企业纠纷之重大影响》,载《人民法院报》,2009年11月12日。该文作者系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
[24] 参见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一卷)》,第310页,《合同法研究(第二卷)》,第383-385页,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25]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著:《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理解和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71-7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