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1月15日收款收据(长虹公司出具),预付给戴辉的建材款,在戴辉从之江公司结算后,将款还给了从长虹公司预付款(98、6、25日80000元,7、29日30000元,99、5、20日40000元)
证明是与之江公司结算,且戴辉取得款47-15+75=107万元,可能还有还回施工队的预付款。76.73万元货款及33万重刷涂料款,远远大于107万元。侦查机关故意办错案。
⑦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搜查并隐匿的三张清单
教学楼6.43621+12万元=18.43621元;宿舍楼239758.5元;食堂162739.04元;实验楼162366.58元;合计749226、12元。
证明与应文华所签清单基本完全一致,总货款在76、7万左右,已在施工队支付47-15万元=32万元,剩下44、7万元+33万元=77、7万元(重刷涂料款)与领取75万元建材款(开设计费)基本一致。
由于侦查机关隐匿证据,导致戴济舜冤案判决的发生。
⑧之江公司与施工队的明细帐和票据,恰恰证明温岭分公司与应文华签字
的建材款结算单的真实性
A、 长虹公司
长虹公司应当共从之江公司领款273.3001万元工程款(包括实验楼保修金6.9万元,教学楼3万元),不含优良奖和搅拌桩(见公诉卷宗卷15第15页)。
依据银行支付的转帐凭证计算,之江公司实际支付长虹公司251.3860元(见公诉卷宗卷15第16-66页)。
273.3001万元-251.3860元=21.9141万元,之江公司尚差21.9141万元未支付给长虹公司,应当是之江公司扣下该工程款支付温岭分公司(戴辉)的。
B、华泰(四建)公司
华泰(四建)应当从之江公司领取301.6628万元工程款(见公诉卷宗卷14第82页)。
依据银行支付支票存根联的转帐凭证,实际支付华泰(四建)283.7058万元(见公诉卷宗卷14第87-124页)。
301.6628万元-283.7058万元=17.9570万元,之江公司尚差17.9570万元未支付给华泰(四建),应当是之江公司扣下该工程款支付温岭分公司(戴辉)的。
C、蓝天(立强)公司
蓝天(立强)公司 应当从之江公司领取总工程款199.4272万元(见公诉卷宗卷14第20页,此款不包括水塔费和优良奖款计7万元)。
依据银行支付支票存根联的转帐凭证,实际支付蓝天(立强)191.7209万元(见公诉卷宗卷14第20页)。
199.4272万元-191.7209万元=7.7063万元,之江公司尚差7.7063万元未支付给蓝天(立强)公司,应当是之江公司扣下该工程款支付温岭分公司(戴辉)的。
之江公司扣留长虹、华泰、蓝天三家公司的工程款为21.9141万元+17.9570万元+7.7063万元=47.5774万元。戴辉从上述三家公司预领工程款为32万元(47万元-15万元=32万元),应文华签字的结算清单总工程款76.7334万元(不包括重刷涂料款约33万元),尚欠温岭分公司(戴辉)44.7334万元(77.7334万元-33万元=44.7334万元)。
之江公司欠温岭分公司(戴辉)44.7334万元加上未付(抹零少付)戴辉2.7334刚好是与之江公司扣留长虹、华泰、蓝天三家公司的工程款47.5774万元吻合。
证明温岭分公司戴辉与应文华签字的建材款结算单真实性,且温岭分公司就是与之江公司结算,之江公司已经从三家施工单位扣留戴辉供应建材的建材款,直接给付温岭分公司的事实。
5、 41万元监理费收取的完全合理合法
主体工程造价:6310.9687万元;部分附属工程造价:1660.3324主体加部
分附属工程总造价为7971.3011; 主体加部分附属工程总监理费:79713011*1.05%=83.6986万元;主体加部分附属工程总监理费83.6986万元;已付66、29万元,尚欠17.4086万元。
辩方目前找到工程竣工结算财政审批表的工程总造价7971.3000万元,明显缺少的附属工程造价估算至少要加980万元,即总工程量8951.3000万元,监理费为8951.3000万元*1.05%=93.98万元,另外自备设施补偿(合同14条);合理化建议、优良工程、安全无事故(见合同43条)。应收总监理费远远高于66、29+41=107、29万元。
结合前面证据:公用配套设施费分摊计算:8217.8万元/62063.66平方米=0.132409万元/平方米;另外,消防348.7165万元,电梯241.2000万元,变电270.7940万元,通风通讯92.4234万元;8217.8+348.7165+241.2000+270.7940+92.4234=9170.9339万元监理费:9170.9339万元×1.05%=96.2948万元.及另外四项即自备设施补偿、合理化建议、优良工程、安全无事故,所以戴辉取得97、29万元,远远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