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年12月18日戴济舜被免去指挥部指挥的职务,任命严晓富为指挥部指挥。
戴辉从1995年就与之江公司有业务往来。1996年6月6日与之江公司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对之江公司承建的之江高级中学一期工程供应地砖,同时还供应了涂料等建材,前期从施工单位(也是垫资)预借部分材料款,后与施工队兑帐后到之江公司结算,之江公司把使用戴辉材料款作为工程款从施工队帐目中扣除,且有应文华签字的结算清单。戴辉供建材经应文华结算为76、7万元,戴辉从施工单位预支32万元建材款,尚应当支付戴辉44、7万元建材款。之江中学急于开学招生,外墙不干就开始粉刷涂料,导致涂料脱落、变色,戴辉又供应了3万多平方米的优质涂料(在路桥商店购买40多万元涂料,该涂料部分之江公司可能用于其他工程),当时宋炜炜的主张按照最低价格每平方米11元计算,重刷涂料款至少要33万元。所以之江公司预借给戴辉75万元建材款没有超过建材款总数。戴辉所在的北京中联环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分公司(以下简称温岭分公司)于2000年4月10日更名为北京中联环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温岭分公司,经营范围不再包括建材了,2000年12月25日戴辉给之江公司开出共75万元的设计费发票,2001年2月3日戴辉给之江公司开出共31万元的监理费发票(如果是行贿款这时戴济舜已经不再任指挥部指挥,且戴济舜一再限制之江公司的权利,剥夺了之江公司的利益,且硬是不履行利润30%:70%分成的约定,之江公司不会接受戴辉的设计费发票,且可以追回所谓的预借款)。
1998年9月28日,温岭市质监站通知指挥部东延复建工程必须监理,因为代建补充协议(二)没有约定监理费,之江公司不同意全部承担监理费,鉴于当时温岭市只有戴辉工作的温岭分公司具备监理资格,戴济舜代表指挥部、刘双全代表温岭分公司签订了监理协议,约定很清楚,包括主体工程、附属工程等全部工程的监理按1.4%,还包括自备设施补偿(合同14条);合理化建议、优良工程、安全无事故(见合同43条);戴济舜为了政府利益,硬是又与温岭分公司签订了监理按1.05%计价的合同。主体工程造价为6310.9687万元;已查到的工程竣工结算财政审批表的工程部分附属工程造价1660.3324元,加上正常估算其他附属工程造价估算至少要加980万元,监理费为8951.3000万元*1.05%=93.98万元,加上自备设施补偿(合同14条);合理化建议、优良工程、安全无事故的监理费收取应当远远高于100万元。戴辉从指挥部支取6310.9687万元*1.05%=66.29万元,从之江公司预借31万元监理费及开具监理费低偿债务的10万元款。就算41万元全部都是监理费也不超过总数。
之江公司会计郭定文随意地,没有任何目的的将75万元做在正在做帐的锦昌商厦工程中;10万元还债款已经注明是人民路东延复建工程,计入人民路工程开发成本;31万元也没有注明什么工程项目,入帐时正好荣昌大厦工程比较多就计入荣昌大厦工程开发成本。
由于之江公司的同行诸葛双春认为之江公司扰乱了行业,侵害了他们公司的利益,通过任台州市纪检委书记的姐姐诸葛采华,查之江公司并以单位行贿罪逮捕了杨义德,杨义德被逼供乱讲送戴济舜10,000元,买指挥部房子送戴济舜150万元,戴济舜在纪检委双规期间被逼是指挥部卖给之江房子送自己115万元。由于房屋价格完全和市场价一致,侦查机关于2002年3月19日18时到2002年3月23日19时非法拘禁戴济舜在温岭检察院,连续逼供,并采取传戴济舜的女儿戴淑谨到拘禁戴济舜的地方,以抓戴淑谨威胁戴济舜按侦查机关的要求承认通过签定代建协议,借机受贿变成了事实,戴济舜在办案人员威逼利诱之下,被迫承认了违心的事实,但他为了以后能够昭雪清白,故意在情况说明及侦查机关笔录中说是指挥部收回北区代建权(实际上是南区代建权),以便证明是办案人员逼供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