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庭审控辩双方所举证据从主客观两方面都足以证明所谓的116万元受贿款系合法收入
1、 从全案证据看,戴氏父子没有犯受贿罪
①戴辉的供述
戴辉的供述始终非常稳定,证明75万元设计费是因供应之江公司建筑材料,
温岭分公司从2000年4月10日取销了建筑材料的经营资格,所以于2000年12月25日开具设计费结算;31万元监理费是正常的监理收入,另10万元是之江公司帮助陈鼐偿还借款,就算41万元全部都是监理费,其收到监理费总数也没有超过合同约定。
②戴济舜的陈述
戴济舜的陈述非常清楚的证明,本来东延改造工程是指挥部的项目,由于建设局赵云明等决定由之江公司全部垫资代建东延改造工程,戴济舜为了保护自己,指挥部与之江公司签订代建协议后,又促使建设局与之江公司同日签订了内容几乎一致的另一份代建协议。由于建设局要建非法建筑城建大厦,由于通用厂要整体搬迁,导致建设局又与之江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在指挥部请示市政府领导(可以不请示,没有特殊规定要请示)并削减了之江公司垫资利息增加代售内容后,指挥部与之江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二)。在侦查机关被连续逼供导致违心的供述。
③之江公司的申诉报告
二00二年元月八日,浙江之江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书,委托赵宏律师(北京拓夫律师所律师)修改申诉报告清楚证明:
杨义德于2001年11月5日,直接被台州市纪委“双规”,同年12月31日以“涉嫌单位贿赂罪”,批捕批捕,理由不成立1、温岭分公司为市文化娱乐城的方案设计两套方案;2、外墙涂料重刷费用开了设计费;3、支付了41万元监理费;温岭市检察院无视合同关系,只因为戴辉是指挥部指挥戴济舜的儿子,凭个别人的主观猜测,在无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就将我公司总经理杨义德刑拘直至批捕。我公司支付中联环(温岭分公司)的126万元是监理费41万元,之江中学涂料、瓦片、地砖、绿化费及娱乐中心设计费,三星菜市场。
戴济舜任总指挥,签订三份协议,其中两份补充协议,每一次补充协议都不同程度的取消了之江公司合作的工程量和附加了对之江公司利益不利的条款。
杨义德屈打成招。
这是一起明显的公报私仇事件。之江集团损害了同行的利益,,他们就借助其亲属在领导岗位上的特殊地位诬告,┅┅彻底暴露了在保护伞下这些不务正业的流氓本性。
可见,之江公司对事情的本来面目完全清楚,只要杨不被追究刑事责任就按照侦查机关的要求诬陷戴氏父子。
2、 从造成冤案的原因看,是逼供导致的结果
① 2001年12月7日温岭日报
市纪委先双规杨义德的目的是查之江集团,后情况发生变化,检察机关只有往索贿上靠,拉戴氏父子垫背。纪委先将未查实案件消息公布于众,目的是给检察机关和之江集团压力。
②2002年3月19日 提押证
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提押证。被提押人:戴济舜;提押时间:2002年3月19日18时25分,还押时间:2002年3月23日19时;违法提押时间取得证据不能采纳。
③(戴济舜)关于之江公司代建东延工程受贿的经过情况
2002年3月22年(戴济舜)关于之江公司代建东延工程受贿的经过情况。其中,应文华对戴辉说:“你去对你父说,能否将北区的代建项目拿过来,如能成功,我与你分成” 。戴济舜被逼供无奈,故意将收回南区的代建权写成北区,以便翻案。
3、 从客观分析戴济舜没有受贿的条件
1998年3月30日温政办法(1998)43号通知,转发市城市建设指挥部《关于人民东路东延拆迁改造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原则同意该实施办法,复建房屋全部委托开发公司代建,代建资金利率和代建费按协议支付。证明城市建设指挥部向市政府汇报了《补充协议》二的内容,且按协议支付代建费等。戴济舜没有受贿的条件,如果有受贿的事情发生,受贿的主体也一定不是戴济舜。
4、 温岭分公司开具的75万元设计费就是建材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