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检察院玉检刑诉(2006)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戴辉涉嫌受贿罪的事实均不成立
指控被告人戴辉犯罪的事实严重不清,证据严重不足;相反证明被告人戴辉无罪的证据非常充分。
通过2006年9月12日及今天的法庭调查,辩护人认为,本案的案件事实已经清楚地证明被告无罪,公诉机关还只凭那些所谓大量的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主观控诉被告人戴辉构成受贿罪,违反刑事案件无罪推定的原则,是与刑法的精神相悖的,依据《刑诉法》第四十六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只有一位同案曾经有过的有罪供述,就判决被告有罪当然是违法的。
下面对证据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 浙江省台州市(2002)台刑二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浙刑二终字第191号刑事裁定书认定的事实均不能采纳
通过庭审调查、质证,可以清楚的看出,法院对戴济舜的判决和裁定认定的事实是错误的,是侦查机关隐匿证据的结果。如果有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就直接认定事实,就直接把戴辉送劳改队劳改,不必要开庭了。有相反的证据证明已生效的法律文书认定的事实错误,已生效的法律文书认定的事实依法当然不能采信,无论生效的判决或裁定是哪级法院作出的。
二、控方至今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请托”事实
从控方提供的请托当事人戴济舜、戴辉的证言中看,作为受托方的戴辉并不知晓请托人之江公司代建权被取消的事实,而戴济舜从不过问戴辉与之江公司之间的往来,更不知道代建管理费分成的允诺。戴辉从1998年与妻子相识,家人反对过年过节就没有回过家。怎来得说情的意识联络?对此戴氏父子在前后两个案件的相关供述中均是稳定的、一致的。上述事实庭审调查时已经调查的非常清楚了。
三、庭审控辩双方所举证据从主客观两方面都足以证明所谓的116万元受贿款系合法收入
1、 从全案证据看,戴氏父子没有犯受贿罪
①戴辉的供述
戴辉的供述始终非常稳定,证明75万元设计费是因供应之江公司建筑材料,
温岭分公司从2000年4月10日取销了建筑材料的经营资格,所以于2000年12月25日开具设计费结算;31万元监理费是正常的监理收入,另10万元是之江公司帮助陈鼐偿还借款,就算41万元全部都是监理费,其收到监理费总数也没有超过合同约定。
②戴济舜的陈述
戴济舜的陈述非常清楚的证明,本来东延改造工程是指挥部的项目,由于建设局赵云明等决定由之江公司全部垫资代建东延改造工程,戴济舜为了保护自己,指挥部与之江公司签订代建协议后,又促使建设局与之江公司同日签订了内容几乎一致的另一份代建协议。由于建设局要建非法建筑城建大厦,由于通用厂要整体搬迁,导致建设局又与之江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在指挥部请示市政府领导(可以不请示,没有特殊规定要请示)并削减了之江公司垫资利息增加代售内容后,指挥部与之江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二)。在侦查机关被连续逼供导致违心的供述。
③之江公司的申诉报告
二00二年元月八日,浙江之江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书,委托赵宏律师(北京拓夫律师所律师)修改申诉报告清楚证明:
杨义德于2001年11月5日,直接被台州市纪委“双规”,同年12月31日以“涉嫌单位贿赂罪”,批捕批捕,理由不成立1、温岭分公司为市文化娱乐城的方案设计两套方案;2、外墙涂料重刷费用开了设计费;3、支付了41万元监理费;温岭市检察院无视合同关系,只因为戴辉是指挥部指挥戴济舜的儿子,凭个别人的主观猜测,在无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就将我公司总经理杨义德刑拘直至批捕。我公司支付中联环(温岭分公司)的126万元是监理费41万元,之江中学涂料、瓦片、地砖、绿化费及娱乐中心设计费,三星菜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