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9月28日,温岭市质监站通知指挥部东延复建工程必须监理,因为代建补充协议(二)没有约定监理费,之江公司不同意全部承担监理费,鉴于当时温岭市只有戴辉工作的温岭分公司具备监理资格,戴济舜代表指挥部、刘双全代表温岭分公司签订了监理协议,约定很清楚,包括主体工程、附属工程等全部工程的监理按1.4%,还包括自备设施补偿(合同14条);合理化建议、优良工程、安全无事故(见合同43条);戴济舜为了政府利益,硬是又与温岭分公司签订了监理按1.05%计价的合同。主体工程造价为6310.9687万元;已查到的工程竣工结算财政审批表的工程部分附属工程造价1660.3324元,加上正常估算其他附属工程造价估算至少要加980万元,监理费为8951.3000万元*1.05%=93.98万元,加上自备设施补偿(合同14条);合理化建议、优良工程、安全无事故的监理费收取应当远远高于100万元。戴辉从指挥部支取6310.9687万元*1.05%=66.29万元,从之江公司预借31万元监理费及开具监理费低偿债务的10万元款。就算41万元全部都是监理费也不超过总数。
之江公司会计郭定文随意地,没有任何目的的将75万元做在正在做帐的锦昌商厦工程中;10万元还债款已经注明是人民路东延复建工程,计入人民路工程开发成本;31万元也没有注明什么工程项目,入帐时正好荣昌大厦工程比较多就计入荣昌大厦工程开发成本。
由于之江公司的同行诸葛双春认为之江公司扰乱了行业,侵害了他们公司的利益,通过任台州市纪检委书记的姐姐诸葛采华,查之江公司并以单位行贿罪逮捕了杨义德,杨义德被逼供乱讲送戴济舜10,000元,买指挥部房子送戴济舜150万元,戴济舜在纪检委双规期间被逼是指挥部卖给之江房子送自己115万元。由于房屋价格完全和市场价一致,侦查机关于2002年3月19日18时到2002年3月23日19时非法拘禁戴济舜在温岭检察院,连续逼供,并采取传戴济舜的女儿戴淑谨到拘禁戴济舜的地方,以抓戴淑谨威胁戴济舜按侦查机关的要求承认通过签定代建协议,借机受贿变成了事实,戴济舜在办案人员威逼利诱之下,被迫承认了违心的事实,但他为了以后能够昭雪清白,故意在情况说明及侦查机关笔录中说是指挥部收回北区代建权(实际上是南区代建权),以便证明是办案人员逼供所致。
侦查机关见逼供取得成功,(当然之江公司有什么背景,查不下去了不得而知)以释放杨义德为交换,使杨义德完全按照侦查机关的要求改变原来的说法,应文华也改变了以前的说法但是说地非常含糊。虽然之江公司于2002年1月10日委托赵宏律师(北京拓夫律师事务所律师)以“请示报告”形式陈述清楚了事实,但是因为杨义德已经被释放,加上之江公司可能也有问题把柄在侦查机关手中,再加上戴济舜限制之江公司利益及不履行30%销售房屋分成协议,对戴济舜怀恨在心,就还是很原则的按照以前证言继续证明。
侦查机关一个一个找证人,证人证言由第一次陈述(如宋炜炜证言)慢慢改变证言为侦查机关需要的证言了,侦查机关在戴济舜一审时故意隐匿了三份戴辉记录之江公司已经支付给他多少材料款的清单及施工队收回戴辉领取建材款15万元的收条(之江公司欠施工队工程款,在戴辉与之江公司结算后,戴辉将没有过帐过到之江公司的预借建材款归还给施工队),不调取财政部门对东延工程附属工程的决算审批表,将之江公司这样一个委托管理垫资、分成的单位,说成是施工单位,故意混淆事实,不知道是否是为了迎合台州市纪检委书记诸葛采华的要求。导致浙江省台州市(2002)台刑二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浙江省高院(2002)浙刑二终字第191号刑事裁定书错误的判决和裁定的产生,导致戴济舜冤案的发生。
戴淑谨交到侦查机关《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应文华签字的清单》等证据,证明75万元设计费发票就是建材款;交到侦查机关财政局附属工程竣工结算财政审批表,侦查机关知道错了。侦查机关不是有错必改,而是想将错就错,为了所谓的系统的脸面,想在台州捂住该案,继续冤枉戴氏父子,共同犯罪不是在台州中级人民法院同一合议庭审判,而是将这个案件移送玉环县人民检察院起诉,将这个烫手的山芋推给玉环县人民法院。温岭市人民检察院还想继续冤枉无辜的戴氏父子,这能体现出来一点点司法公正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