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济舜任总指挥,签订三份协议,其中两份补充协议,每一次补充协议都不同程度的取消了之江公司合作的工程量和附加了对之江公司利益不利的条款。
杨义德屈打成招。
这是一起明显的公报私仇事件。之江集团损害了同行的利益,,他们就借助其亲属在领导岗位上的特殊地位诬告,┅┅彻底暴露了在保护伞下这些不务正业的流氓本性。
可见,之江公司对事情的本来面目完全清楚,只要杨不被追究刑事责任就按照侦查机关的要求诬陷戴氏父子。
2、 从造成冤案的原因看,是逼供导致的结果
① 2001年12月7日温岭日报
市纪委先双规杨义德的目的是查之江集团,后情况发生变化,检察机关只有往索贿上靠,拉戴氏父子垫背。纪委先将未查实案件消息公布于众,目的是给检察机关和之江集团压力。
②2002年3月19日 提押证
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提押证。被提押人:戴济舜;提押时间:2002年3月19日18时25分,还押时间:2002年3月23日19时;违法提押时间取得证据不能采纳。
③(戴济舜)关于之江公司代建东延工程受贿的经过情况
2002年3月22年(戴济舜)关于之江公司代建东延工程受贿的经过情况。其中,应文华对戴辉说:“你去对你父说,能否将北区的代建项目拿过来,如能成功,我与你分成” 。戴济舜被逼供无奈,故意将收回南区的代建权写成北区,以便翻案。
3、 从客观分析戴济舜没有受贿的条件
1998年3月30日温政办法(1998)43号通知,转发市城市建设指挥部《关于人民东路东延拆迁改造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府原则同意该实施办法,复建房屋全部委托开发公司代建,代建资金利率和代建费按协议支付。证明城市建设指挥部向市政府汇报了《补充协议》二的内容,且按协议支付代建费等。戴济舜没有受贿的条件,如果有受贿的事情发生,受贿的主体也一定不是戴济舜。
4、 温岭分公司开具的75万元设计费就是建材款
①欠条
1998年5月28日,温岭市人民法院档案室复印,林伯清出具欠条,时间:98、5、28,之江高级中学装饰工程系1998年6月底才施工,怎会没有施工就有欠条?侦查机关已经于2006年调查清楚了该事实,且听取了戴辉合情合理的解释,现在又如此起诉,是故意继续制造冤案吗?
②收条
1998年6月27日收条,林伯清于1998年6月27日,收到地砖50×50计捌佰壹拾陆相,之江高级中学工地。1998年6月27日林伯清才收到戴辉送之江高级中学地砖,林伯清欠条时间1998年5月28日是在收到戴辉建材地砖时间之前。林伯清的欠条证明不是这一批之江高级中学建材尾款。
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98年6月6日至98年12月5日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供方:中联温岭分公司,需方:之江公司。金鹏5703、5707两个规格地砖。
交货地点:之江高级中学工地。
结算方式及期限:先付30%,货到付50%,验收后一次付清。
证明是供给之江公司货物,应当与之江公司结算;
另外,从施工方先预借部分款(均为整数),没有结算,否则不可能是整数。
虽然没有签定涂料供货合同,但是结算清单证明也是与之江公司结算。
④戴辉书写、应文华签字的结算单
戴辉书写、应文华签字的结算单,货款共计767,334.56元,应文华签字。
重新刷墙的涂料款没有算在里面,重刷3万多平米,每平米就按宋炜炜说的11元每平方米也要33万元。76.73-47+15=44.73万元;
44.73万元+33万元=77.73万元。与开的75万元设计费发票抹零基本一致。其中还差2.73万元没有支付给戴辉,其实从之江公司扣回施工队的帐面上反映2.73万元款已从施工方中扣回来,见第⑧点,只是之江公司没付给戴辉而已。
证明就是温岭分公司与之江公司结算,且没有超支建材款。
⑤长虹公司、立强公司、林伯青、华泰公司、出具证明
材料款是戴辉直接与之江公司结算,并已在之江公司领取,之江公司已从我上述公司工程结算款中扣回。
⑥收款收据(长虹公司出具,该条也被侦查机关隐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