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欠条
1998年5月28日,温岭市人民法院档案室复印,林伯清出具欠条,时间:98、5、28,之江高级中学装饰工程系1998年6月底才施工,怎会没有施工就有欠条?侦查机关已经于2006年调查清楚了该事实,且听取了戴辉合情合理的解释,现在又如此起诉,是故意继续制造冤案吗?
②收条
1998年6月27日收条,林伯清于1998年6月27日,收到地砖50×50计捌佰壹拾陆相,之江高级中学工地。1998年6月27日林伯清才收到戴辉送之江高级中学地砖,林伯清欠条时间1998年5月28日是在收到戴辉建材地砖时间之前。林伯清的欠条证明不是这一批之江高级中学建材尾款。
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
98年6月6日至98年12月5日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供方:中联温岭分公司,需方:之江公司。金鹏5703、5707两个规格地砖。
交货地点:之江高级中学工地。
结算方式及期限:先付30%,货到付50%,验收后一次付清。
证明是供给之江公司货物,应当与之江公司结算;
另外,从施工方先预借部分款(均为整数),没有结算,否则不可能是整数。
虽然没有签定涂料供货合同,但是结算清单证明也是与之江公司结算。
④戴辉书写、应文华签字的结算单
戴辉书写、应文华签字的结算单,货款共计767,334.56元,应文华签字。
重新刷墙的涂料款没有算在里面,重刷3万多平米,每平米就按宋炜炜说的11元每平方米也要33万元。76.73-47+15=44.73万元;
44.73万元+33万元=77.73万元。与开的75万元设计费发票抹零基本一致。其中还差2.73万元没有支付给戴辉,其实从之江公司扣回施工队的帐面上反映2.73万元款已从施工方中扣回来,见第⑧点,只是之江公司没付给戴辉而已。
证明就是温岭分公司与之江公司结算,且没有超支建材款。
⑤长虹公司、立强公司、林伯青、华泰公司、出具证明
材料款是戴辉直接与之江公司结算,并已在之江公司领取,之江公司已从我上述公司工程结算款中扣回。
⑥收款收据(长虹公司出具,该条也被侦查机关隐匿)
1999年11月15日收款收据(长虹公司出具),预付给戴辉的建材款,在戴辉从之江公司结算后,将款还给了从长虹公司预付款(98、6、25日80000元,7、29日30000元,99、5、20日40000元)
证明是与之江公司结算,且戴辉取得款47-15+75=107万元,可能还有还回施工队的预付款。76.73万元货款及33万重刷涂料款,远远大于107万元。侦查机关故意办错案。
⑦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搜查并隐匿的三张清单
教学楼6.43621+12万元=18.43621元;宿舍楼239758.5元;食堂162739.04元;实验楼162366.58元;合计749226、12元。
证明与应文华所签清单基本完全一致,总货款在76、7万左右,已在施工队支付47-15万元=32万元,剩下44、7万元+33万元=77、7万元(重刷涂料款)与领取75万元建材款(开设计费)基本一致。
由于侦查机关隐匿证据,导致戴济舜冤案判决的发生。
⑧之江公司与施工队的明细帐和票据,恰恰证明温岭分公司与应文华签字
的建材款结算单的真实性
A、 长虹公司
长虹公司应当共从之江公司领款273.3001万元工程款(包括实验楼保修金6.9万元,教学楼3万元),不含优良奖和搅拌桩(见公诉卷宗卷15第15页)。
依据银行支付的转帐凭证计算,之江公司实际支付长虹公司251.3860元(见公诉卷宗卷15第16-66页)。
273.3001万元-251.3860元=21.9141万元,之江公司尚差21.9141万元未支付给长虹公司,应当是之江公司扣下该工程款支付温岭分公司(戴辉)的。
B、华泰(四建)公司
华泰(四建)应当从之江公司领取301.6628万元工程款(见公诉卷宗卷14第82页)。
依据银行支付支票存根联的转帐凭证,实际支付华泰(四建)283.7058万元(见公诉卷宗卷14第87-124页)。
301.6628万元-283.7058万元=17.9570万元,之江公司尚差17.9570万元未支付给华泰(四建),应当是之江公司扣下该工程款支付温岭分公司(戴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