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戴辉于2005年12月31日被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刑拘,至今仍然被羁押。戴济舜之子戴辉涉嫌利用其父担任温岭市城市建设指挥部指挥的职务之便,收受代建温岭市人民路东延改造工程的“温岭市之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之江公司)”的贿赂共计人民币116万元。浙江省台州市(2002)台刑二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2)浙刑二终字第191号刑事裁定书,两审法院判决戴济舜受贿犯罪判处戴济舜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6年9月12日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同案戴辉受贿一案,根据控方提供的证据,戴辉从之江公司领取116万元款项,以之江公司应付戴辉的之江高级中学材料费75万元和人民路东延改造工程的监理费41万元名义给付,为共同受贿的款项。
由于辩护律师有理有据的辩护,戴辉受贿案一审严重超期,至今没有判决,戴辉仍然被羁押。
二、辩护思路梗概:
从控方提供的证据中查找对被告戴辉有利的证据,然后结合原告亲属提供对戴辉有利的证据及案件的全部事实材料进行分类概括分析,对本案从事实认定和法律适应上对被告戴辉做无罪辩护。
三、辩护词:
尊敬的合议庭法官: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和浙江辅成律师事务所分别接受被告人戴辉的妻子任欣玉、姐姐戴淑谨的委托,并征得戴辉本人的同意,指派王发旭律师(我本人)和冯锡平律师担任被告人戴辉涉嫌共同受贿一案的一审辩护人,今天依法出庭,履行辩护律师的辩护职责。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认真研究了公诉机关制作的起诉书,第一感觉:受贿竟然开具发票,司法实践中非常少见。带着疑问我们仔细研究了公诉机关提供的全部证据材料,会见了本案被告人戴辉,也会见了戴辉所谓的同案犯戴济舜,听取了他们对案件事实的辩解,进行了必要的调查取证工作。并仔细分析了戴辉的姐姐戴淑谨提交给我们的证据。经过2006年9月12日和今天的法庭庭审调查质证,辩护人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更清楚更全面的认识,现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证据证明的事实为案件事实,以法律和法律原则为司法依据的精神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第一部分 针对公诉人的公诉词作如下辩护
公诉人称:本案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告人无罪的事实非常清楚,无罪的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戴辉无罪,应当作出无罪的判决。
通过庭审调查,可以明确的看出,仅仅看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大多是自行矛盾的证人证言,和两份所谓生效的法律文书,还有《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和决算清单等无罪证据,就距离能够判决戴辉有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相差甚远;再综合分析辩方提交的证据,应当认定本案无罪的事实非常清楚,无罪的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戴辉绝对无罪。
第一、依据戴济舜给其女儿戴淑谨的信中有“钱是戴辉拿的”一句话,认定戴氏父子受贿,恰恰证明是侦查机关诱供的结果。
首先,戴济舜不可能知道所谓戴辉收之江公司款,证据确凿的证明戴辉依法收到的是建材款和监理费,戴济舜怎能知道戴辉收到之江公司的款!
其次,戴济舜被双规后,被逼无奈说因买给之江公司房产收受之江公司行贿款,怎么演变成知道戴辉收之江公司款?
只能是侦查机关诱供的结果。
第二、公诉人称:戴辉案没有能够证明戴辉无罪的起死回生的证据。辩护人认为:控、辩方双方提交,经过法庭调查质证的证据,能够证明戴氏父子绝对无罪,当然是戴氏父子无罪的起死回生的证据。
1、控方提交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结算清单,施工单位从之江公司取款的帐册等;辩方提交的之江公司的请示报告,施工单位的证明等等证据,足以证明戴辉从之江公司取得75万元设计费就是实际发生的建材款的起死回生的证据。
2、控方提交的《监理合同》、主体工程财政决算审批表等;辩方提交的附属工程财政决算审批表,之江公司与指挥部是“委托”与“被委托”关系的文件等等证据,足以证明戴辉从之江公司取得41万元监理费完全合理合法的起死回生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