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17个罪名中,前14个是刑法第八章贪污贿赂罪规定的罪名,由检察机关原反贪部门查办的案件划转而来,现属于监察机关专属管辖范畴;后3个是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规定的罪名,由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划转而来,目前属于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共管的罪名。
2.滥用职权犯罪案件(15个),包括滥用职权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食品监管渎职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挪用特定款物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报复陷害罪。
该15个罪名中,前9个是刑法第九章渎职罪规定的罪名,由检察机关原反渎部门查办的案件划转而来,现属于监察机关专属管辖范畴。后6个分别是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第五章侵犯财产罪(挪用特定款物罪),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最后4个)等章节规定的犯罪,其中前5个罪名由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划转而来,最后1个报复陷害罪是由检察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案件划转而来。在后6罪中,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和报复陷害罪,属于监察机关专属管辖;挪用特定款物罪和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应系与公安机关共管罪名。
3.玩忽职守犯罪案件(11个),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玩忽职守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商检失职罪,动植植物检疫失职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该11个罪名均属监察机关专属管辖范畴。其中,前2个是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规定的罪名,由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划转而来;后9个是刑法第九章渎职罪规定的罪名,由检察机关原反渎部门查办的案件划转而来。
4.徇私舞弊犯罪案件(15个),包括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枉法仲裁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放纵走私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
该15个罪名均属监察机关专属管辖范畴。其中,前3个是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规定的罪名,由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划转而来;后12个是刑法第九章渎职罪规定的罪名,由检察机关原反渎部门查办的案件划转而来。
5.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责任事故犯罪案件(11个),包括重大责任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重大飞行事故罪,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该11个罪名均系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规定的罪名,均由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划转而来,现为监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共管罪名。
6.公职人员在行使公权力过程发生的其他犯罪案件(19个),包括破坏选举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诈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违法发放贷款罪,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故意延误投递邮件罪,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披露、报道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接送不合格兵员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