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质疑同步录像的重要性:运输冰毒14公斤一审判十年,二审宣告无罪

 

发表时间:2019/8/25 8:40:46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5、陈泽雄的手机通话记录证明陈泽雄与庄某某不仅在案发当天18时至20时许有通话联系,平时亦有大量的通话联系。从二人的通话记录来看,平时基本是庄某某先联系陈泽雄,且两人的通话时间很短,符合陈泽雄所辩称的“庄某某要乘坐他的车时就会联系他”的实际工作生活状态。陈泽雄与庄某某于案发当天18时至20时许频繁的通话联系及庄成发庄某发让他把车停在后旗村旁,两人在车内等待了三个多小时,上述情形看似确有反常。但陈泽雄对此辩解称“他见庄成发庄某发一直在等,自己也急了,他问庄成发庄某发,庄成发庄某发说人还没有来,要等一下,他跟庄某某反映该情况,庄某某发信息说不会害他,于是他催庄成发庄某发,庄成发庄某发说如果他没有时间可以先走,叫庄某某来载,他认为都等了那么久,而且车也开了那么远,加上他认为自己作为一名司机,是不管乘客的事情的,所以就一直在车里等”。从陈泽雄的辩解来看,他在长时间等待后,也着急催促过庄成发庄某发,亦跟庄某某反映了长时间等待的情况,在庄某某发信息称不会害他的情况下,他本着不过问乘客事情的态度,认为既然已经等了,而且又开了那么远路,就继续等下去。因此,陈泽雄的辩解也符合常理;
  6、虽然侦查机关出具了关于在陈泽雄被缴获的手机上没有查到陈泽雄所辩解的庄某某发给他的“没事,我不会害你的”信息的说明,但侦查机关在调取陈泽雄的手机通讯记录时,仅调取了通话记录,却没有调取接收和发送短信息的记录,不能全面客观地反映陈泽雄手机通讯的真实情况,侦查机关出具的上述说明缺乏相应证据印证,不足以推翻陈泽雄的辩解,不足以证明庄某某没有发送上述信息给陈泽雄。
  综上,本案没有足够证据能够证明陈泽雄明知车上运输的是毒品,亦没有相关事实能够推定陈泽雄应当知道车上运输的是毒品等违禁物品。陈泽雄对其相关反常行为表现,能够作出较合理解释,其辩解并不明显违背常理,且侦查机关不能提供足够证据予以否定,故不能据此合理推定陈泽雄应当知道车上载有毒品。运输毒品罪,根据法律规定,指的是行为人明知是毒品而参与运输。而本案在本院对陈泽雄的两次有罪供述依法予以排除后,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陈泽雄明知是毒品仍协助他人运输,故陈泽雄主观上是否具有运输毒品的故意存疑。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应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因此原审判决认定陈泽雄明知是毒品而受雇帮助他人运输毒品,尚未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定罪标准。综上,本院对陈泽雄及其辩护人提出陈泽雄不构成犯罪的意见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采信的证据仅能证实上诉人陈泽雄确有协助他人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的客观行为,但不能证实陈泽雄主观上有参与运输毒品的故意。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陈泽雄犯运输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应当予以撤销。对于陈泽雄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本案证据不足,不能认定陈泽雄构成运输毒品罪,要求改判无罪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汕尾中法刑一重字第23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陈泽雄无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长刘锦平
  审判员林泽辉
  代理审判员苏智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书记员黄芝琳  当事人信息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汕尾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泽雄,男,1969年1月19日出生于广东省普宁市,汉族,初中文化,出租车司机,户籍地及住所地普宁市。因本案于2013年12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27日被逮捕。

本新闻共16页,当前在第08页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运输毒品,知道或应当知道,同步录像
更多与 运输毒品,知道或应当知道,同步录像 相关新闻:

·未参与上线毒品买卖又未向下线交付毒品不构成·南宁律师:帮助他人领取邮寄的毒品的行为构成
·6月17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西乡塘法院开庭·南宁刑事律师:毒品犯罪的相关规定及量刑标准
·[南宁刑事律师]运输毒品判处死刑应从严把握·熊潇敏律师成功为一运输毒品当事人辩护最轻量
·本案刑事成功案例:运输毒品334克一审判处15年·李大雷运输毒品案(已委托)

 
上一篇南宁律师:出具空白支票骗取财物行为的定性
下一篇:没有了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