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庭前会议经观看审讯录像,录像证实审讯人员在笔录上自行杜撰“陈泽雄心里有怀疑车上的货是可疑违法物品”的内容,且陈泽雄脸部有疑似伤痕,但案发前后,陈泽雄都从未抗拒,不存在因抗拒抓捕而致伤的问题;
录像显示陈泽雄在笔录上签名前,是有异议的,并与审讯人员发生过争执,没有证据显示陈泽雄最终在笔录上签名是自愿的;
陈泽雄对于其在侦查阶段受到刑讯逼供的违法取证,已提供了时间、地点和参与人员等具体线索,并且当庭进行了指证,依法应由检察机关举证证明该供述的合法性。
所以,本案指控陈泽雄犯运输毒品罪的证据严重不足,不能成立。
二审请求情况
二审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在庭审上当庭发表意见认为:被告人的口供与文字表述有出入很正常,其有部分口供没有被记录也很正常,对上诉人陈泽雄的定罪量刑影响不大,本案不存在非法证据问题。对于确定陈泽雄主观是否明知,从其客观表现认定,原审判决认定的逻辑没有问题,陈泽雄的客观行为,可以推定他是主观明知的。综合全案相关证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陈泽雄的上诉理由不充分,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出庭检察员在庭审后又提交补充书面意见认为:
本案中,上诉人陈泽雄开车载庄成发庄某发途经汕尾市华侨管理区三村老猪舍路段时遇民警拦截检查,坐在后排的庄成发庄某发开枪逃窜,民警抓获陈泽雄,并在车后座查获了大量毒品。现有的证据足以认定陈泽雄有运输毒品的客观行为。
本案案发当日17时许,陈泽雄驾驶庄某某的小汽车载庄某某的朋友庄成发庄某发到达惠来县东港镇后旗村后将车停在村外,两人一直在车内等候送货人,至晚上20时许接到毒品后便开车返回。显然,庄某某是雇请陈泽雄开车载其朋友庄成发庄某发前往后旗村交易运输毒品。在偏僻的后旗村外,陈泽雄与庄成发庄某发一起在夜间长时间等候送货人本来就不正常,且在此期间,雇主庄某某频繁打电话与陈泽雄联系,庄成发庄某发的行为诡秘,表现异常,交接毒品时陈泽雄又同时在场,陈泽雄应当知道庄成发庄某发在交接毒品,其翻供辩称其不知道交接的物品是毒品,可信度极低。陈泽雄被抓后在侦查阶段共有五份供述,第一、二份口供承认其怀疑运输的是毒品,该两份口供作为直接证据以认定陈泽雄主观上“明知”,案卷中有侦查机关提供的光盘,经认真观察录音录像,录像里陈泽雄表情正常,回答自如,没有受到逼供或诱供的情况。陈泽雄辩称被逼供的辩解是不成立的。
综合考虑本案的证据,检察员认为能认定陈泽雄主观上“明知”是毒品而运输。建议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本院经开庭审理,在认真审查相关证据材料,听取检辩双方意见,传唤相关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基础上,对以下事实予以确认:2013年12月26日下午16时许,上诉人陈泽雄受同案人庄某某(另案处理)的雇请,到广东省普宁市某某燎原镇果陇村驾驶庄某某的车牌号为粤V×××××丰田佳美小汽车,搭载庄某某的朋友即同案人庄成发庄某发(另案处理)前往广东省惠来县东港镇后旗村。当天下午17时许到达后旗村,庄成发庄某发让陈泽雄将车停在村旁,之后两人一直坐在车内等候。至当天晚上20时许,一名身份不明的男子携带一个纸箱和一个布袋来到停车的位置,并将该纸箱和布袋放进车的后排座位。随后,陈泽雄驾车搭载庄成发庄某发返回普宁市,在途经广东省汕尾市华侨管理区三村老猪舍路段时,被公安机关设卡拦停,庄成发庄某发开枪击伤民警后逃离现场。民警当场控制住陈泽雄,并在陈泽雄驾驶的粤V×××××小汽车的后排座位查获含量为65.71%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14047克。
以上事实,检辩双方均无异议,原审判决亦予以认定,并有如下经第一审、第二审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汕尾市公安局尖山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缉毒民警受伤情况说明,证实本案被查获情况以及被查获车辆一名坐后排座嫌疑人对民警开枪射击,造成民警高某某受伤,然后逃离现场的情况;现场勘查笔录、照片、扣押清单、提取笔录、刑事化验检验报告证实侦查机关依法扣押涉案毒品的数量和成分、含量以及在案发现场提取到一双男士皮鞋、一部手机;法医学DNA检验鉴定书证实查获毒品现场缴获的男士皮鞋、手机电池后盖开口处擦拭物均检见有效基因分型,经抽取庄成发庄某发的血样进行比对,庄成发庄某发血样的基因分型与上述男士皮鞋、手机电池后盖开口处擦拭物的基因分型一致;公安机关调取的手机通话记录证实上诉人陈泽雄所使用的手机(号码139××××7187)与庄某某所使用的手机(号码139××××0299)在案发当天的16时33分至38分通话2次,在当天17时54分至20时28分通话12次,另庄某某与陈泽雄于2013年10月28日至同年12月11日亦有频繁的通话联系,大部分是庄某某主叫陈泽雄,每次通话时间很短;普宁市某某宝成的士出租公司证明、普宁市某某燎原街道光南村委会证明证实上诉人陈泽雄1996年开始驾驶大货车,2001年3月至2006年3月在宝成的士出租公司承包经营出租车,2003年转驾驶蓝牌出租车至2013年年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信息资料、侦查机关汕尾市公安局尖山分局出具的涉案车辆查证说明以及陈泽雄妻子伍某艾的证言,证实上诉人陈泽雄驾驶的被现场查获的涉案丰田佳美小汽车(车牌号粤V×××××),车主是庄某某,陈泽雄有一辆捷达小汽车,车牌号为粤B×××××;证人杨某的证言证实庄成发庄某发被抓获前曾向她说过,2013年年底的一天,庄成发庄某发叫了一名司机到惠来县东港镇运载毒品,途中被民警包围,当时庄开枪逃跑了,司机被抓获;上诉人陈泽雄经混杂辨认,认出叫他开车载人前往惠来县东港镇的庄某某,认出庄成发庄某发就是庄某某的朋友,也是开枪击伤民警后逃跑的人;户籍证明证实陈泽雄的身份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