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丰市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3月31日在陆丰市看守所提审陈泽雄,陈泽雄供述:2013年12月26日16时许,我的朋友庄某某打电话给我,叫我过去帮他开车载他的朋友到陆丰探亲戚。我开车到庄某某家门口,庄某某拿了车钥匙给我,我就去开他的丰田佳美小汽车,当时他的朋友也在他家。我和庄某某的朋友开车出发,按庄某某朋友的指示开车到东港下高速后,到东港附近一个村里等人。在等的时候,庄某某和我通过电话,庄某某问我要返回了没有,我说不知道。我与庄某某通完电话后,还打过电话给我老婆,说我可能会晚点回。我们等到20时许,村里走来一个人,走到小汽车后排座旁边。我当时坐在驾驶位上,我听到那个村里来的人和庄某某的朋友在聊天。聊了一会,庄某某的朋友就叫我开车,我就按指示开车返回。途经汕尾市华侨管理区一小路遇到警察,警察叫我们停车,我就下车蹲在地上,没多久就听到一声枪响,我就被抓了,后排座的那人就跑了。庄某某当时只是叫我去载他的朋友去做客,并没说到运费的问题。现场查获的毒品是谁的,我不清楚。我没有怀疑过我载的物品是违禁品或毒品。我也没有贩卖或运输毒品,也没有干过违法犯罪的事情。
第一次一审庭审,陈泽雄供述:我没有罪,我没有参与,事情经过虽然如起诉指控的那样,但我不知道是毒品,庄某某叫我载他朋友过来走亲戚。2013年12月26日16时许,庄某某拿了一把钥匙给我,叫我开他的车,让我把我的出租车停在门口,然后我就和庄某某的朋友出发了。上车时我问庄某某的朋友去哪里,他说去东港收费站,我问有没有马上回来,如果不能马上回来,太远了我就不去。庄某某的朋友说马上回来,我就答应去了。到了高速路口,他指路我开。在东港下高速,车开到村里时,庄某某的朋友就叫我停下来,我就停车玩录音机,他在后面玩手机发信息。我催他快点办完事回家,他说等一下,人还没有来。20时许我们返回。在村里等的期间,庄某某的朋友一直在发信息打电话。在等的过程中,我有问庄某某的朋友,他说人还没有来,要等一下。我打电话给庄某某,说他的朋友老是坐在车上等,庄某某回了我信息,说没事,不会害我的。我催庄某某的朋友,他还说如果你没有时间可以先走,叫庄某某来载他,但我觉得等了那么久,又开了那么远,就继续等。我坐在车上听音乐时,庄某某朋友坐在后排,我突然听到后排有人在说话,说什么听不清楚。我在公安机关没有说我知道搬了多少包东西上车,没有说知道是毒品。我没有说的话他们写了,我说的话他们没有写。我之所以在笔录上签名,是因为他们三四个人打我,把我的手反扣倒吊,时间是在案发当天晚上和第二天白天,地点在尖山公安分局。打我的人中,我能认出姓麦的年轻人,他身高1米7多,中等身材,他每次都有来提审我,我看到他的签名,所以知道他姓麦。我家里有房子,没有债务,我自己开出租车一个月赚三四千元,老婆帮人加工服装一个月也有一千元,大女儿打工一个月也有两千元。庄某某是开纸皮加工厂的,又是包工头,经济状况很好,有地位,给我的感觉他是一个正规的人,我没有怀疑他有从事毒品的犯罪行为。我不知道是毒品,我不知道毒品是什么样子的,也不知道他们来干什么。
重审后的一审庭审,陈泽雄供述:2013年12月26日16时许,庄某某打电话问我有没有时间载他的朋友去走亲戚,我说有,然后我就开车到他工厂门口。等了差不多20分钟他和他朋友下来,接着庄某某叫我开他的车,于是我就开他的车载他的朋友。上车时,我问庄某某朋友去哪里,他说去东港。我说远,问他如果马上回来我就载他,否则不去,他说好。到了东港收费站,下高速后他指路给我开,开到一个交叉路口叫我停下来,我看他在发信息,接着等了10分钟左右,他又指路叫我开车,到了一个村庄停下来。我就只顾着听车上的收音机,没留意他在干什么。后来我一直坐在车上,等了差不多两个小时,而庄某某的朋友则在车上玩手机。我们没有交流,作为司机一般不管客人的事情。我打过电话给庄某某,说他朋友怎么一直在等。挂电话后,庄某某立即发信息给我,说不会害我的。我在听收音机的时候只听到后面有人说话。到了20时许,庄某某的朋友就叫我开车回去。我之前没有说过知道是毒品,我也没有说过晚上等了那么久,怀疑是毒品,那都是公安说的。庄某某叫我载他的朋友,没有说报酬,一般是按路程远近、时间长短收费的,庄也不会为了一二十元跟我计较,所以我没有跟他说好。庄某某是隔壁村的治保主任,自己还办小工厂,又是包工头,他坐我出租车才认识的,我们关系一般,他要坐我的车时才找我。我在公安写的笔录上之所以签字,是因为他们打我,刚进公安局还没有提审就打了,有四个人打我,姓麦的警察,身高大概1米7多。我不吸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