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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发表时间:2010/7/31 0:32:27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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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辩论过程的说理性。公诉人、被告人及辩护人在进行量刑辩论时,就被告人所具有的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进行举证、辩论,充分阐述量刑的依据及理由。法官在判决书中将对控辩双方的量刑建议及辩论进行总结、评判,采纳与否要说明理由。

  量刑辩论工作的开展促进了刑事审判的公开化和规范化,提高了案件质量,受到了控辩双方的一致认同和肯定,《人民法院报》、《法制日报》、《南方都市报》、广东卫视等多家媒体对此进行了深入报道。

  下面,我们来谈谈其它方面的一些话题。

  八、刑事法官与刑辩律师这个方面,我想结合本人的审判实践浅显地谈一谈法官与律师之间的关系以及法官眼里的律师。

  律师与法官作为法律职业工作者,都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诉讼代理活动和审判活动。律师与法官各自的社会角色不同,律师是“民间的法律工作者”,法官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在我国,法官还具有“官方”特色。基于各自的职业特点,律师在诉讼活动中会从尽可能有利于被代理人的角度去理解法律的规定。而作为法官,他们是超越当事人双方的,是作为中立的裁判者来审视整个案件事实,从超越当事人各自的利益的立场来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因此,他们的思维方式有所不同。尽管存在诸多不同,但不能否认,同为法律共同体的一员,律师和法官有许多共通之处,都是经过一定程度的法学教育,有着共同的法律教育背景和基础,都在操作法律、运用法律,冷静和理性的对待案件或法律事实,有着相对共同的法律认知和法律思维习惯。此外,律师利用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对司法权的制约也是一种十分有效的制约力量。我们应该从法律共同体的角度来看待律师和法官,相互理解,相互配合,相互换位。应该看到,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法律工作者一元化这样的意识正被逐步的强化和提升,我们的司法体制建设、司法改革等越来越注意吸收律师行业、司法行政领域的观点和意见,从全盘出发来考虑和设计,这样的局面,另人欣喜。

  下面,结合本人的审判实践,简要谈谈对律师代理案件、参与庭审的一些看法:

  1、要注重仪表着装,讲究司法礼仪。律师礼仪作为律师应当遵守的职业操守,对塑造律师形象、树立律师权威、维护律师职业尊严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比如开庭时着律师袍,或着西装领带、衬衣等正装,给人专业、严谨的形象。律师的举手投足都应符合法仪,一言一行都要体现法的精神,保持庄重、文雅、得体、大方的仪容举止。律师遵守礼仪具有亲和力,可以平稳当事人的情绪,充分赢得当事人和法官的好感和信赖。

  2、重视材料的准备和组织,注重条理性和针对性。律师提交给法庭的各种证据材料和文字材料是法官把握案件的一个重要方面,庭审时间毕竟有限,法官对案件事实、证据的认定,庭审和判决的思路,绝大部分都源于庭审之外的阅卷过程。试想法官面对律师提交的杂乱无章的证据材料和逻辑混乱的代理意见书时,首先就会留下了糟糕的印象。因此,律师准备应诉和庭审的各项材料一定要整洁、条理清晰,充分体现出专业性。

  3、使用法言法语,注意讲话节奏和声音。法庭上所用的语言,应当使用规范的专业术语,但同时要照顾到当事人的要求,尽量通俗易懂。节奏和重音是根据语言的内容和人的情绪自然体现的,律师庭审的声音应饱满而富有表现力,能自如运用语速的快慢和重音的强弱去感染人和表达观点。庭审不是表演,但可以向表演借鉴,庭审中律师的语言、声音、形体等细节都可能对法官产生潜移默化的影响。为使书记员便于记录,律师在陈述事实时最好使用稍慢的语速。

  4、辩护观点明确,争取达到辩论的最佳效果。大家都知道,我国各地的刑事审判工作普遍存在控辩对抗性不足的情形,往往公诉一方比较强势,这也是符合诉讼体制的性质的。但对抗不是表现在言辞的尖锐、声音的高低、动作幅度的大小上,而是体现在控辩双方对案情、证据以及适用法律上的不太理解及不同观点的碰撞与交锋。这种碰撞,是理性的思维平和的表达。所以,作为刑事辩护律师,首先要表明对案件的基本辩护观点,是作无罪辩护还是作罪轻辩护。在美国,控辩双方都是由律师出任,法院判无罪的比例比较高,一般在20%至30%左右。在我国,一般低于1%。所以,作无罪辩护,一是出于案情可能确实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二是出于辩护的策略考虑。作罪轻辩护时,尽量全面地将被告人的从宽处罚的情节提出来,包括法定的量刑情节,如从犯、未成年人、未遂、自首、立功等等,也包括酌定的量刑情节,如被告人一贯表现良好,有悔罪表现,积极退赃,也可以说被告人年岁已高、家住灾区、上有老下有小等等。通过在法庭上全面提出这些量刑情节,并提交相应的证据材料,取得法官甚至公诉人的认同,在具体量刑时得以采纳,从而达到最佳的法庭辩论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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