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其他少量毒品,情节严重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20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10克、度冷丁(杜冷丁)50克(针剂100mg/支规格的500支,50mg/支规格的1 000支;片剂25mg/片规格的2 000片,50mg/片规格的1 000片),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七年。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每增加12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每增加6克、度冷丁(杜冷丁)每增加30克(针剂100mg/支规格的300支,50mg/支规格的600支;片剂25mg/片规格的1 200片,50mg/片规格的600片),刑期增加一年。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七年。
第一百四十八条 【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 000克以上5 000克以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50克以上150克以下,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五年。
第二十六节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第一百四十九条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量刑格】
(一)引诱、容留、介绍1人卖淫1次,基准刑为拘役六个月或者管制刑;引诱、容留、介绍1人卖淫2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六个月;(二)引诱、容留、介绍2人卖淫各1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六个月;(三)引诱、容留、介绍3人卖淫各1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六个月;(四)引诱、容留、介绍4人卖淫各1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第一百五十条【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引诱、容留、介绍5人卖淫各1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人次的,刑期增加六个月。
第一百五十一条 【轻处、重处特别规定】卖淫嫖娼活动未得逞,轻处40%。
引诱、容留、介绍少女卖淫的,重处10%。
引诱、容留、介绍幼女卖淫的,重处20%。
按人数计算量刑格与按次数计算量刑格不一致的,按前一种方法计算。
第二十七节 贪污、受贿罪第一百五十二条 【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个人贪污或受贿不足5 000元,情节严重的,贪污或受贿2 000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或拘役六个月,每增加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直至有期徒刑二年。
个人贪污或受贿5 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处拘役刑。
第一百五十三条 【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个人贪污、受贿5 000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1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犯罪情节严重的,以5万元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七年,每增加84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四条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个人贪污、受贿5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情节特别严重情形另行规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个人贪污、受贿1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2 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具有情节特别严重情形的另行规定。
第一百五十六条 【索贿的重处规定】索贿的,比照受贿重处10%。
第一百五十七条 【缓刑适用但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无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犯罪数额在6万元以上的;(二)索贿3次以上,且总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三)违法所得未退出的;(四)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五)因贪污、受贿犯罪行为给国家集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上的;(六)有关监督管理部门认为不宜适用缓刑的。
法定刑在五年以上,适用减轻处罚后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除因特殊情形报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外,一般不适用缓刑;有二个以上应当减轻处罚情节的,不受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