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专业律师网
人身|
电视| 工商| 建筑| 新法| 文书| 常识| 顾问|  
 
|刑事综合 |诉讼常识 |站长相册 |媒体之声 |远东风采 |风景照片 |记者联动 |法治视频 |法律法规 |本站动态 |公司律师
|建筑工程房地产 |民商专题 |劳动律师 |人身损赔 |离婚律师 |交通律师 |新闻夜班 |律师休闲 |最新资讯 |客户关怀 |赔偿标准
|本站案例 |北海分站 |崇左分站 |钦州分站 |柳州分站 |律师营销 |法治前沿 |律师文集 |法律文书 |债权债务 |本站下载
|电视采访 |本站公告 |民商综合 |股权转让案例 |公司综合 |工商登记 |法律顾问 |便民通道 |职务犯罪 |特别专题
搜索熊律师 Google 百度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发表时间:2010/7/31 0:32:27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南宁律师,广西律师,南宁知名律师,广西知名律师,南宁律师事务所
 

  第二十八节 挪用公款罪第一百五十八条【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1.5万元以上不足3万元,基准刑为拘役刑;数额为3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3 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8 000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数额为1.5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8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九条【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或进行营利活动,数额20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数额5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2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挪用公款20万元不退还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5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一百六十条【挪用特定款项的重处规定】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或挪用公款给国家、集体造成重大损失的,重处10%。

  第一百六十一条 【缓刑适用但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且数额在7万元以上的;(二)挪用公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且无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三)以个人名义将公款借给其他单位使用,从中谋取利益在5万元以上的;(四)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五)未退赃款在3万元以上的;(六)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七)给单位造成直接损失10万元以上的。

  第二十九节   玩忽职守罪第一百六十二条【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构成玩忽职守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六个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较轻,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或拘役刑:

  (一) 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二)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的;(三) 徇私舞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四) 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五) 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巨额外汇被骗或者逃汇的;(七) 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八) 徇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第一百六十三条【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以玩忽职守罪论处的,具有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二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增加有期徒刑一年。具有情形之一且情节较轻,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或拘役刑。

  第一百六十四条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一年:

  (一) 致人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0人以上,或者轻伤15人以上的;(二)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同时具有两个情形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年;情节严重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七年:

  (一) 致人死亡7人以上,或者重伤15人以上,或者轻伤30人以上的;(二) 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万元以上的。

  第一百六十五条【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以玩忽职守罪论处的,具有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二年。

  前款人员犯玩忽职守罪,具有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八年;同时具有两个情形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九年;情节严重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年。

本新闻共25页,当前在第17页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聘请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通道
关注我们我们的新浪微博 我们的腾讯微博 
关键词:
更多与 相关新闻:

·南宁律师:快播案定罪量刑的简要分析·南宁刑事律师:被告人沉默时能否作出不利于其
·南宁刑事律师:“多因一果”应当根据对结果的·从《唐律疏议》中的“不道”罪谈我国刑法中的
·南宁律师:毒品犯罪中特情侦查证据的采信及运·[南宁刑事律师]什么是法定量刑情节
·[南宁刑事律师]如何区分犯罪事实和量刑情节?·[刑事律师]“双规”前退回受贿金额是否可以从

 
上一篇在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中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下一篇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
   远东风采

大成南宁年终总结表彰 大成南宁律师讲授《法
大成南宁主任李安华律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

   特色专题  

一宗典型交通事故赔偿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38
聘请法律顾问专题--广 [广西矿业律师]东盟矿

  文章搜索:
    
推荐文章
 

·熊潇敏律师成功辩护: 从程序正义角度切入让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时间效力
·201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法院毒品犯罪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南宁刑事律师:共同犯罪中过限行为的刑事责任的
·熊潇敏律师参加广西律师协会活动剪影
·法院指导案例:受贿罪的既遂和未遂认定问题
·[交通肇事罪辩护参考]涉及“交通肇事后逃逸”

南宁律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西律师
站长视频
 
熊潇敏律师参与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南宁电
熊潇敏律师作客广西网 熊律师做客广西网络电
热点文章
 
·熊潇敏律师团队受聘担任广西九福里投资集团有限
·4月2日熊潇敏律师在南宁兴宁区法院开庭
·广西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返还合同纠纷案(
·庞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案(已委托)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出台《关于审
·本所律师获评为“自治区司法厅所属党组织2016—
·抗击疫情 大成有爱-本所向广西医科大学第一附属
·李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已委托)
站长风采
 

最新文章
 
本站关键词:广西律师 南宁律师 广西律师事务所 南宁律师事务所 广西律师网 南宁律师网 刑事律师 公司律师 交通律师 南宁律师服务 广西律师在线
北京大成(南宁)律师事务所地址】广西南宁市良庆区盘歌路4号碧园大厦A座19、20楼 邮编】:530022 【电话】13878124891 本站地图
[备案号:桂ICP备05003070号]| 北京大成(南宁)律所地址示意图|广西专业律师网更多链接|自助链接|广西专业律师网介绍
Copyright ©2005 - 2008 Fawu365.Com,广西专业律师网,广西律师,南宁律师,南宁刑事律师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