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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发表时间:2010/7/31 0:32:27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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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如何确定量刑起点?

  确定基准刑的第一步就是:根据案件基本的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刚刚我们讲解了什么是基本犯罪事实,那么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又是什么呢?根据刑罚理论,基本犯罪构成事实是指构成犯罪并达到在某个法定刑幅度内量刑的最基本的犯罪事实。如刑法规定,致一人重伤的,可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那么,被告人致1人重伤的事实就是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如前所讲,被告人张三故意伤害致3人重伤的案件,被告人致其它2人重伤的事实就是其它影响犯罪构成的事实。

  《量刑指导意见》对常见罪名的不同法定刑幅度内的量刑起点均做出了规定,法官只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相应的量刑起点幅度内确定具体的量刑起点即可。如《指导意见》规定,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在6个月至一年半有期徒刑内确定量刑起点,根据具体案情,可以确定为6个月、7个月,也可以是一年,当然,法官需要结合具体案件的犯罪手段、犯罪情节、考虑当地的社会治安现状和同类案件的判刑情况等综合考虑,犯罪危害性不同的案件,量刑起点也应该不一样。

  3、如何确定基准刑?

  确定基准刑是整个量刑过程中最为关键的环节。案件的基准刑往往难以一步得出,需要一个逐步寻找和确定的过程:第一步,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第二步,根据其它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确定基准刑。为便于理解,现举例说明:

  张三在路边卖水果,李四强拿硬要,张三遂拿转头往李四面部猛砸致其当场流血倒地。张三逃离现场,第二天被父亲送公安投案,经鉴定,李四损伤系重伤,构成8级残疾。该案确定基准刑的过程是:首先,根据案件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刑法规定,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在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根据《量刑指导意见》,犯罪情节一般,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量刑起点为3年至4年有期徒刑。假如根据当地的审判实践经验,犯罪情节一般,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一般判处有期徒刑3年,如果没有其它的影响犯罪构成的事实,3年就可以确定为该案的量刑起点。其次,根据其它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确定基准刑。张三故意伤人造成被害人8级残疾,这就是其它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根据市中院《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每增加一级残疾的,可增加6个月至一年的刑期。按照每增加一级残疾增加6个月计算,8级残疾增加一年刑期。据此,张三上述行为的基准刑可确定为四年有期徒刑。

  上面我们讲解了基准刑的确定,下面我们来谈谈量刑的第二个大步,宣告刑的确定,根据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确定宣告刑。关于量刑情节的概念,论述较多,我们采用的是狭义的量刑情节概念,即指犯罪事实情节以外的能够影响量刑的其它事实情节,这些情节多是体现“犯罪人”因素的情节。下面就来具体谈一下:

  4、如何掌握适用量刑情节的一般原则?

  适用量刑情节应遵循以下一般原则:一是依法原则。首先在量刑情节名称上要依法适用,进行统一;其次在功能适用上要依法,如累犯必须根据法律规定从重处罚,而不是加重处罚,防卫过当必须根据法律规定是减轻或者免除,不能从轻等等。再次量刑情节的适用必须在《量刑指导意见》规定的适用值区间内进行选择,不能超越幅度。如,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那就不能低于20%或高于50%。二是全面适用原则。要全面考虑案件所具备的所有量刑情节,既包括从宽情节,也包括从严情节,既包括法定情节,也包括酌定情节,要保证每个量刑情节的有效适用。三是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一方面要防止犯罪情节与量刑情节的重复评价,如盗窃罪中,盗窃孤寡老人财物的一般作为从严情节增加刑罚量,但如果案件数额达不到法律规定的较大额时,盗窃孤寡老人财物只能作为定罪情节,不能作为量刑情节重复评价。另一方面,防止性质相同的量刑情节之间重复评价。如案件有自首情节,就不能在适用自首情节后,再次适用自首中的坦白情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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