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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发表时间:2010/7/31 0:32:27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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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十七条【单位犯罪责任人员量刑格】单位犯罪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量刑格量刑。

  第九十八条【升格量刑的特别规定】惯犯、曾因犯罪被判刑或因非法经营受过两次以上处罚,拟处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拟处拘役刑的,升格为有期徒刑;基准刑为有期徒刑的,重处10%。

  第十二节   故意伤害罪第九十九条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量刑格】

  (一)故意伤害致人轻伤(伤情接近轻微伤),社会影响不大、被害人有过错或被告人全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基准刑为拘役刑或管制刑;(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虽构成轻伤,但伤情接近轻微伤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伤情介于轻度和重度之间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伤情接近重伤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第一百条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尚未达残疾标准的或损伤程度与轻伤标准接近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10级残疾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一级残疾等次,刑期增加一年。

  第一百零一条【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被害人6级残疾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一年;每增加一级残疾等次,刑期增加一年。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三年。

  第一百零二条 【重处特别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予以重处:

  伤害多人的,在其中最重伤情基准刑的基础上,每增加轻伤1人,按照所增伤情的轻重程度,确定递增幅度,轻度的,刑期增加三个月;中度的,刑期增加六个月;重度的,刑期增加九个月;每增加重伤未达残疾标准或接近轻伤标准1人,刑期增加十个月;每增加重伤1人,致10级残疾的,刑期增加一年,依次每增加一级残疾等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第一百零三条【个罪自由裁量权规则】根据发案原因、犯罪动机、犯罪手段、损伤程度、赔偿情况等情节,合议庭(独任庭)按本节规定量刑认为偏轻或偏重的,依第九十九条量刑时,可行使六个月以内的自由裁量权;依第一百条量刑时,可行使十个月以内的自由裁量权;依第一百零一条量刑时,可行使一年六个月以内的自由裁量权。

  第一百零四条【缓刑适用但书】除具有两个以上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未作赔偿的;(二)致2人以上重伤或多人轻伤的;(三)曾因殴打他人,被治安处罚2次以上的。

  第十三节 强奸罪第一百零五条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

  (一)强奸妇女1人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五年;(二)强奸妇女2人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七年;(三)对同一妇女强奸,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一年。

  第一百零六条【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格】轮奸妇女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一年,轮奸妇女增加1人,刑期增加二年;轮奸妇女增加1次,刑期增加二年。

  强奸妇女三人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二年,强奸妇女增加1人,刑期增加一年。

  在公共场所强奸妇女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二年。

  强奸妇女,致被害人重伤或精神失常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四年。

  强奸妇女,致被害人死亡或自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五年。

  强奸妇女,引起其他严重后果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十二年。

  第一百零七条【奸幼的重处规定】奸淫13至14周岁幼女的,重处20%;被害人年龄每减少两岁,对被告人重处5%。

  第一百零八条【个罪自由裁量权规则】合议庭(独任庭)按本节规定对个案量刑认为偏轻或偏重的,依第一百零五条量刑时,可行使一年以内的自由裁量权;依第一百零六条量刑时,可行使二年以内的自由裁量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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