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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发表时间:2010/7/31 0:32:27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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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量刑规范化改革的目的和意义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们法治意识的增强,人民群众对法院量刑工作有了新的要求和期待:不仅要定罪正确,还期待量刑公平公正;不仅要量刑规范,还期待量刑公开透明;不仅要参加庭审,还期待对量刑发表意见。量刑规范化的目的就是要规范自由裁量权,将量刑纳入庭审程序,更好地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增强量刑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实现量刑的公正和均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刑事审判工作的科学发展,服务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量刑规范化改革事关国家法制统一,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影响深远,意义重大:

  第一,量刑规范化改革是实现量刑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对于被告人、被害人和社会公众而言,定罪固然重要,但量刑问题往往是他们更为关心的。无论是实体正义还是程序正义,归根到底都需要量刑公正来体现。

  第二,量刑规范化是规范自由裁量权,确保国家法律统一实施的重要保证。我国刑法规定的法定刑幅度较大,量刑情节的适用也没有具体的量化标准,量刑规范化就是要解决这一问题,确保裁量权的正确行使。

  第三,量刑规范化是实现审判公开,树立司法权威和公信力的重大举措。量刑活动在“阳光”下进行,使量刑这一本来模糊的、神秘的法官内心活动变得明确,有效接受外界监督,提高了裁判的公信力。

  当然,现在我们现在实行量刑规范化,并不意味着以前的量刑方法、量刑结果有问题。其实,我们多年来的量刑绝大部分都是恰当的。现在是在总结了以前多年来的量刑经验的基础上,对量刑更加科学,更加规范,更加透明。

  三、量刑规范化改革的基本思路此次改革的主要任务就是改变现行比较粗放的刑罚模式,追求量刑的精细化和标准化,其基本的改革思路包括三点:

  第一,改革量刑方法。量刑既是一个经验问题,也是个方法问题,可以把数学运算的方法引入量刑活动,采用定量分析的方法开展量刑。首先对犯罪行为进行量化分析,确定基准刑,然后对量刑情节进行量化分析,确定从轻或从重的调节比例。当然,量刑决不是简单的数字游戏,必须注重定量分析和定性分析相结合,努力克服数字化量刑的弊端。

  第二,统一量刑步骤。量刑可以分为基本的两步,一是根据基本犯罪事实在法定刑幅度内确定基准刑,二是根据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确定宣告刑。其中确定基准刑又分为两步,首先,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其次,根据影响犯罪构成的反映社会危害性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确定所应增加的刑罚量,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确定基准刑。

  第三,完善量刑程序。将量刑纳入庭审,建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一方面,允许并组织控辩双方就量刑发表意见,另一方面,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阶段,保障量刑程序的相对独立性。

  四、量刑规范化改革的推进情况量刑规范化改革大致经历了自行探索、调研论证、初步试点、全面试点几个阶段。早在2004年,江苏、山东、上海等地法院就开始了量刑规范化改革的探索,比如,江苏省姜堰市法院制定并试行了《量刑规范指导意见》,山东淄博市淄川区法院制定《常见百种罪名量刑规范化实施细则》,并研发出《职能数字化量刑辅助系统》,尝试电脑量刑,在全国引起广泛关注和讨论。2005年,最高院成立课题组对量刑规范化进行实质性的调研论证,先后数易其稿,起草了《量刑指导意见》。2008年7月,最高院开展初步试点,确定了全国4个中级法院和8个基层法院开展前期试点工作。通过近1年的试点工作,2009年6月份,在前期试点工作取得一定的经验和成效基础上,最高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全面试点,每个省在辖区范围内确定一个中级法院和三个基层法院开展试点工作。目前,试点改革已经在全国法院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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