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深圳两级法院在量刑规范化改革中应该说起步较早,也取得了较为理想的成效。深圳中院、罗湖区法院均被确广东省高院定为开展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试点法院。深圳中院2008年8月出台了《量刑指导意见》,并于2009年2月进行了修订,确定了13种常见罪名的个罪的量刑起点、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等进行了具体的规定。新的《量刑指导意见》从2009年2月15日开始适用,以2月15日至3月15日一个月时间的数据来看,全市各区法院累计适用《指导意见》审结盗窃、故意伤害、抢劫等类型案件734宗,其中上诉案件仅61宗,二审改判、发回重审数仅3宗,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率仅为0.4%,案件质量得到了明显的提升。罗湖法院则重点在量刑纳入庭审程序改革方面进行探索,2009年3月起,我们试行了量刑纳入庭审的量刑辩论机制,目前已适用该机制审结刑事案件112宗,约占同期审结刑事案件总数的19%,收到了理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五、量刑规范化改革的主要内容量刑规范化分为实体和程序两大部分,最高院出台的《量刑指导意见》和《量刑程序指导意见》两个规范性文件是此次改革的核心和蓝本。
《量刑指导意见》即量刑实体共分五部分:一是量刑指导原则。二是量刑的基本方法。三是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规定了未成年犯、中止犯、从犯、累犯、自首、立功、坦白、自愿认罪、前科劣迹、被害人过错、退赃退赔以及赔偿经济损失等13种常见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四是常见罪名的量刑。规定了交通肇事、故意伤害、抢劫、盗窃、毒品犯罪5种常见罪名在不同法定刑幅度内的量刑起点,以及各种影响犯罪构成的情形和一些针对具体犯罪的量刑情节的调节幅度。而深圳中院的《指导意见》则更为具体,增加了强奸、抢夺、聚众斗殴罪等,共包括13种常见罪名。五是附则,规定了《指导意见》的适用范围及其它相关规定。
《量刑程序指导意见》即量刑程序部分共13条:一是规定在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阶段,应当保障量刑程序的相对独立性。比如,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调查阶段,可以就案件具体情况,先调查犯罪事实,再调查量刑事实,在法庭辩论阶段,也可以先辩论定罪问题,再辩论量刑问题。二是规定在裁判文书中应当说明量刑理由。三是规定在庭审中,审判人员应当听取公诉人、当事人、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提出的量刑意见。四是规定了审理中发现量刑情节有遗漏或量刑事实不清时的处理办法。
目前,由于量刑规范化工作还处在试点阶段,许多做法和制度还不成熟,这两个规范性文件还没有面向律师行业公开,相信随着改革的推进,这两个文件会很快和大家见面的。
六、规范化量刑的基本方法在量刑规范化改革的背景下,刑事案件到底怎样量刑,与以往的量刑方法有什么不同,这是大家最为关心的,也是我今天讲解的重点,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具体谈一谈:
刚才我们提到,量刑的过程和步骤大致分为两大步,一是确定基准刑,二是确定宣告刑,第一步是根据基本犯罪事实在法定刑幅度内确定基准刑,第二步是根据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确定宣告刑。这里首先谈基准刑的确定:
1、什么是基准刑?确定基准刑的依据是什么?
《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基准刑是指在不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的前提下,根据基本犯罪事实的既遂状态所应判处的刑罚。由此可见,不同的犯罪有不同的基准刑,基准刑只能是犯罪既遂状态下所应判处的刑罚。对此,我再谈谈什么是基本犯罪事实,基本犯罪事实就是各种法定酌定量刑情节以外的事实,也就是量刑事实以外的犯罪事实。比如,被告人张三因故将3名被害人打成重伤后投案自首,这是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其中,自首情节是量刑事实,被告人致3人重伤,就是案件的基本犯罪事实。
从基准刑的定义来看,基准刑是根据案件的基本犯罪事实确定的,由此可见,基本犯罪事实所反映的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就是确定基准刑的依据,其它所有量刑情节都是调节基准刑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