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三十六条【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情形之一(含同种情形),刑期增加一年;轻伤每增加一人,根据损伤程度,刑期增加六个月至一年;轻微伤每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三个月。
第一百三十七条【个罪自由裁量权规则】按本节规定对个案量刑时,合议庭(独任庭)考虑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等综合量刑要素,依第一百三十五条量刑,可行使六个月以内自由裁量权;依第一百三十六条量刑,可行使一年以内的自由裁量权。
第一百三十八条 【缓刑适用但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曾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被治安处罚的;(二)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两个以上情形的。
第二十三节 寻衅滋事罪第一百三十九条【拘役、管制量刑格】寻衅滋事,情节一般,未造成人员受伤的,基准刑为管制刑;适用管制刑不足以体现刑罚价值的,基准刑为拘役刑。
第一百四十条【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情形之一或者同一种情形增加二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寻衅滋事致人轻伤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每增加轻伤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至一年。
以自残、自杀等威胁、要挟方法在公共场所、机关等企事业单位无理取闹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第一百四十一条【个罪自由裁量权规则】按本节规定对个案量刑时,合议庭(独任庭)考虑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等综合量刑要素,可以行使六个月以内的自由裁量权。
第一百四十二条 【缓刑适用但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曾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被治安处罚的;(二)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三种以上情形的;(三)公共财产损失达5万元以上未赔偿且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四)致二人以上轻伤的。
第二十四节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第一百四十三条 【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量刑格】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数额5 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或者多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累计数额3 000元以上不满6 000元的,基准刑为罚金刑。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或者多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累计数额6 000元以上不满1万元的,基准刑为管制刑。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数额1.5 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或者多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累计数额 1万元以上不满1.5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
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2万元或者多次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累计数额1.5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4 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第一百四十四条 【升格特别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拟处管制、罚金刑的,升格为拘役刑:
(一)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八次以上,或五次以上且累计数额达1万元;(二)未全部退赃的;(三)未主动接受财产刑处罚的。
第二十五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第一百四十五条【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量刑格】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14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7克、度冷丁(杜冷丁)35克(针剂100mg/支规格的350支,50mg/支规格的700支;片剂25mg/片规格的1 400片,50mg/片规格的700片)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一年。
单位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相关条文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四十六条 【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140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7克、度冷丁(杜冷丁)35克(针剂100mg/支规格的350支,50mg/支规格的700支;片剂25mg/片规格的1 400片,50mg/片规格的700片),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每增加18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每增加0.8克、度冷丁(杜冷丁)增加4克(针剂100mg/支规格的40支,50mg/支规格的80支;片剂25mg/片规格的160片,50mg/片规格的80片),刑期增加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