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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发表时间:2010/7/31 0:32:27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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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量刑情节如何对基准刑进行调节?

  根据《量刑指导意见》,根据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确定宣告刑。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的结果是指,用基准刑减去从轻量刑情节所应从轻处罚的部分或加上从重量刑情节所应从重处罚的部分所得的结果。由于量刑情节的调节比例是用百分比计算的,用数学方法可以表示为:基准刑×(1±调节比例)。比如案件中被告人基准刑5年,有自首情节的,可减少基准刑20%,即为5年×(1-20%)=4年。对于多种量刑情节并存的,可以采取“同向相加、逆向相减”的方法,都是从重情节的就将各自的调节比例依次相加,都是从轻情节的就将各自的调节比例依次相减,用数学方法可以表示为:基准刑×(1+从重情节的调节比例-从轻情节的调节比例)。有多少量刑情节,就加减相应的比例,得出最后的结果。

  对于多个量刑情节与免除处罚情节并存的,该如何处理?如果是多个从轻情节与免除情节并存,显然应该免除处罚,但对于多个从重情节何免除情节并存的,则应当综合考虑案情何法律规定,平衡从重情节和免除情节的影响力大小,慎重确定。

  6、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不等于宣告刑。

  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是一个数值,这与法律意义上的宣告刑是两个概念。有些案件的调节结果不一定符合法律的规定,不能直接作为宣告刑。比如,被告人有多个从轻情节,调节结果完全有可能在法定最低刑以下,那么,在没有减轻处罚情节的情况下,只能在法定最低刑量刑。再如,被告人有应当减轻处罚的情节,但由于基准刑较高,量刑情节对基准刑的调节结果可能在法定刑幅度内,这种情况下,也不能直接做宣告刑,必须在法定最低刑以下量刑。此外,还存在对于适用多个量刑情节对基准刑调节后的结果明显与被告人罪责不相适应的情况,对此,可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宣告刑。实践中,我们深圳法院的做法是在确定宣告刑前先确定一个拟宣告刑,法官根据全案综合情况,掌握10%的综合裁量权,对罪责刑不相适应的,可在10%的幅度内进行调节,在此基础上确定宣告刑。

  七、量刑纳入庭审程序的具体操作办法将量刑纳入庭审,建立相对独立的量刑程序,促进量刑程序的公开透明,是量刑规范化改革的一项重点。在这一方面,罗湖法院先行一步,于今年3月份在我省首次试行量刑纳入庭审的量刑辩论机制,取得了理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下面,我对此做一下简要的介绍:

  我们开展的所谓量刑辩论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庭审过程中,在审判长的组织或主持下,控辩双方就被告人的量刑处罚提出各自的具体意见及理由并展开辩论的审理程序。量刑辩论程序一般由检察机关启动。检察机关在公诉案件审查起诉时,起草量刑建议书,将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等材料一并移送法院。法院受案后,将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副本一并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并告知被告人有答辩的权利。

  对于普通程序案件,在法庭辩论阶段,由审判长主持,控辩双方在对事实、证据和定性辩论后,转入量刑辩论阶段,先由公诉人发表量刑建议,然后控辩双方就量刑进行辩论。对于简易程序的案件,开庭时,法官要听取被告人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答辩意见,若被告人有重大异议,影响其量刑的,法官可以决定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就量刑问题进行专门的法庭辩论。独任审判员或合议庭量刑时,要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建议和意见,在裁判文书中对于控辩双方的意见采纳与否进行阐述。

  量刑辩论机制具有以下特点:

  1、适用范围的全面性。一般来说,所有的刑事案件都将实行量刑辩论,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也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目前,我院仅就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展开量刑辩论。

  2、程序的公开性。公诉人在庭审过程中将量刑意见当庭发表,接受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答辩。被告人及辩护人对其量刑主张也当庭阐述,接受公诉机关的抗辩。对于法定、酌定量刑情节的讨论都公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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