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参见李显冬主编:《中国矿业立法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06页。
[21] 《物权法》第十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2] 参见《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第五条和第七条。
[23] 参见《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
[24] 参见《云南省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25] 参见李晓峰:《中国矿业法律制度与操作实务》,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8页。
[26] 参见现行《矿产资源法》第六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三条。
[27] 参见《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六条。
[28] 参见孙宏涛、田强:《论矿业权的流转》,载于www.lawfz.com/lunwen/minfa/huanjing/20070501/266179_8.html。
[29] 参见潘志国:《矿业权抵押如何实现》,载于longren.bokee.net.
[30] 参见曾绍金:《对矿业发展和管理的几点看法》,载于www.crcmlr.org.cn/UserFiles/2007-6.doc。
[31] 参见李显冬主编:《中国矿业立法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5页。
[32] 前地质矿产部副部长张文驹一语中的地指出:“两权凭证的名称现在还叫‘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是制定《矿产资源法》时理论准备不足遗留下来的问题。比照土地使用权证的用名,改称‘探矿权证’和‘采矿权证’,对两证体现的经济和法律关系,可能反映得更为准确。”参见张文驹:《矿权性质及其市场制度》,载于《资源产业经济》,2003年第10期。
[33] 参见李显冬主编:《中国矿业立法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7页。
[34] 参见李显冬主编:《中国矿业立法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429页。
[35] 参见姜明安主编:《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