续写、续拍作品对原作品的声誉具有较高的依附性。被续写的原作品多数为具有较大影响、享有较高声誉的知名作品,如对《围城》、《飘》的续写等。原知名作品中的主要人物、情节等往往已为读者、观众所关注、所熟知。作为知名作品的延续之作,必然会受到社会更多的关注,甚至快速取得与原作品相当的影响力,形成市场竞争力。这或许正是续写、续拍作品层出不穷的真正原因所在,也是原作品作者与续写、续拍者利益冲突所在。
1、可谨慎适用一般条款认定续写、续拍他人作品构成不正当竞争。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通说认为,该条款是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条款,即明显违背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或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予以制止。可见,未经许可续写、续拍他人作品,如明显违背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或公认的商业道德,可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当然,适用该一般条款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和不确定性。有关部门应采取谨慎态度。
2、续写、续拍作品沿用知名作品特有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
作品的名称在市场上具有识别作用。知名作品的特有名称因其作品的知名度和名称的显着性就有更强的识别作用。续写、续拍作品沿用他人知名作品名称的真实目的往往并不是歪曲原作品,而是利用原作品的良好市场声誉,这是一种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之(二)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该规定中“知名商品”应包含知名服务和知名作品。据此规定,如果符合下列条件,续写、续拍他人作品就构成不正当竞争:(1)原作品为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读者、观众所知悉的作品;(2)原作品名称具有识别力和显着性,易于与其他相同作品区分开来;(3)续写、续拍作品沿用原作品名称或其核心部分;(4)造成混淆作品来源,使读者、观众误认为与原作品为同一来源或具有一定联系。
综上所述,以续写、续拍作品的现实情况和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分析,除特定情形外,多数续写、续拍作品并不侵犯原作品的着作权,但可谨慎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认定为不正当竞争,对续写、续拍具有特有名称的知名作品行为应认定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在立法层面上,对续写、续拍作品的规范具有较大的讨论空间,其目标应是充分平衡原作品作者与续写、续拍者的利益,并考虑作品的充分利用和广泛传播的社会公共利益。
商建刚律师:
我们可以从作品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以及改编权的角度来讨论下这个案件:
一、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
修改权:我国《着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3项规定: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保护作品完整权:我国《着作权法》第10条第1款第4项规定: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1.两者联系:
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同属一种权利的正反面,如果肯定修改权的独立存在价值,从正面来看,作者有权自行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自己的作品;从反面讲,作者有权禁止他人修改、增删、歪曲、篡改自己的作品。
如果否定修改权具有独立存在价值,歪曲和篡改本身也可以视为一种对作品的修改。
2.两者区别:
(1)实际上,保护作品完整权侧重保护作者的思想和观点与其作品所表达出来的思想和观点的同一性,作者将其思想和观点通过作品呈现在人们面前,他人不得进行歪曲和篡改从而导致公众对于作者的思想和观点产生误解;而修改权则侧重保护作者的创作自由,当作者的思想或者观点发生变化时,应当允许作者自行或者授权他人对其作品进行改动以维持作品与作者思想、观点的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