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着作权法中并无关于续写文学作品、续拍电影作品的明确规定,其他民事法律中更无相关明确规定。因此,对续写、续拍作品的合法性就需要根据续写、续拍作品的特征和续写、续拍行为的实质,适用我国民事法律中的相关规定和原则予以认定。对续写、续拍作品的合法性认定可适用的法律有着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一、续写、续拍作品的着作权法分析
1、续写、续拍作品构成独立作品享有着作权。
首先,续写、续拍作品构成独立作品享有着作权应无异议。续写、续拍作品不是对原文学作品、影视作品的简单复制和抄袭,不是原作品的重复,而是在原作品的基础上,延拓主要人物、情节和时间空间环境所创作的新作品,是续写、续拍者独立创作的结果,能分离于原作而独立存在。根据着作权法的独创性要求,续写、续拍作品具有独创性因而享有着作权。
然而,享有着作权并不意味着就一定不会构成着作权侵权。续写、续拍作品与原作品之间的天然依附关系,导致未经许可创作的续写、续拍作品侵犯原作品着作权的可能性。
2、续写、续拍他人作品,一般不会构成对原作品着作财产权的侵犯。
续写、续拍不是对原作品的复制,也不是对原作品的改编、翻译、汇编等演绎,续写、续拍作品是以原作品为创作基础延拓人物、情节和时间空间环境所创作的新作品。例如,续写、续拍作品中的主要人物,一般是原作品中的主要人物,其性格、经历、社会关系也是基于原作品向前或向后延拓。因此,未经许可续写、续拍他人作品,不会构成对原作品复制权以及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着作财产权的侵犯。当然,如果续写、续拍作品复述、引述了原作品的内容表达,又不构成合理使用,那就侵犯了原作品的复制权等着作财产权。
3、续写、续拍他人作品,并不必然构成对原作品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
续写、续拍作品与原作品之间的依附关系更多地体现在精神上的依附。如果续写、续拍作品粗制滥造、天马行空,主要人物的命运、故事的情节安排等违背原作品作者内心真实意愿,原作者会因此而感到精神痛苦,甚至导致对原作品的歪曲,有损原作品的声誉和作者的名誉。
各国着作权法均赋予作者对其作品享有一项精神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即允许他人修改作品以及禁止歪曲、篡改作品的权利。我国也不例外。但是,续写、续拍并不必然侵犯原作品的保护作品完整权。首先,续写、续拍不是对原作品的修改。其次,只有续写、续拍达到对原作品的歪曲,损害原作品的声誉和作者的名誉,危害原作品作者的人格利益的程度,才构成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而现实的多数情况是,续写、续拍作品并未歪曲原作品,却是对原作品的成功延拓,甚至产生成功的续写、续拍作品反作用于原作品的情形。因此,唯有歪曲原作品的续写、续拍作品才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
4、续写、续拍作品的名称可能构成对原作品名称的着作权侵犯。
续写、续拍作品一般沿用原作品的名称或其核心部分,如《某某某续集》、《某某某之二》等。尽管各国对作品名称是否受着作权法保护尚无一致规定。但根据着作权法的基本原理,作品不论其长短,因其表达的独创性而享有着作权。如果作品名称本身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那该名称就独立于其标示的作品构成独立作品享有着作权。因此,如果未经许可,续写、续拍作品沿用享有着作权的原作品名称或其核心部分,就应认定其侵犯原作品名称之着作权。当然,对作品名称的独创性的认定是一件相当困难的事。
二、续写、续拍作品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分析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包括着作权法在内的各知识产权单行法的兜底法。不违反着作权法并不意味着就合法,还应对其进行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分析。
如上所述,在着作权法下,续写、续拍作品具有较大的法律空间。多数续写、续拍作品不会构成对原作品着作权的侵犯,但是利用原作品的良好声誉获得利益的“搭便车”行为具有明显的不正当性,应予以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