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成律师召开《人再囧途之泰囧》涉嫌不正当竞争与着作权侵权纠纷案研讨会
2013年3月19日,大成上海分所知识产权部召开了《人再囧途之泰囧》涉嫌不正当竞争与着作权侵权纠纷案研讨会,知识产权部全体同仁与会并就本案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与着作权侵权进行了探讨交流,会后部分律师还整理提交了个人对本案的书面意见。2月2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人在囧途》片方武汉华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诉《人再囧途之泰囧》片方北京光线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光线影业有限公司、北京影艺通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北京真乐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与着作权侵权纠纷一案。
3月2日,《人在囧途》片方武汉华旗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在京举办了本案的媒体见面会,通报了本案的相关情况。透过本案我们也不难得知,如何保护自己的创意、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已趋成为影视传媒行业发展所关注的焦点问题,这也亟待现代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介入与支持。
附:律师意见
陶鑫良律师:
我总的看法是:从法律视角看:版权侵害漫无影,不当竞争有浅痕。“囧途”似难成作品,商誉恐涉损“知名”?票房后来高居上,反向“后发显着性”。若称续集则虚假,至多少赔改名称?!从经济视角看:人囧、泰囧都不囧,法律、经济也莫囧。原告被告已双赢,天大广告不耗银!法律背后是商业,案件背书为利益。醉翁之意不在酒,诉讼本旨在商战。
从程序上看,不正当竞争与侵犯着作权能否熔于一诉,是一个案由还是两个案由?个人认为:依据知识产权民事权益法律规范主张着作权和依据竞争法法律规范主张着作权两者之间有区别,前者是两个案由,后者可以合成一个案由。迄今法院已经允许“侵犯注册商标权与相关的不正当竞争”一案审理,蔚为通例。但对于“侵犯着作权与相关的不正当竞争”是否能依法一案审理,见仁见智。愚见是:该案可以一案审理;也可以分立两案,合案审理。
从侵犯着作权角度看:原告主张的哪些作品的哪些着作权?“人在囧途”还是“囧途”?其能否达到着作权法的独创性的门槛?或者有否其他排除性的法律规范?我觉得一来字少,二则通用性强,恐怕难以构成作品。至于影片的演员相同,若干情节近似,不属于作品,不在着作权“管辖范围”之内。
从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角度看,主要看事实及其证据。
1、如果证据足以证明被告在《人再囧途之泰囧》的宣传、发行过程中故意强调两者具有特殊关系并且“情节严重”到一定程度,譬如称是续集、第二部等,则原告的行为应当说具有不正当性,可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的虚假宣传论处。
2、《人在囧途》公映后获得5000万元的票房,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这已是不争的事实。但短短四个字,对象唯一性的《人在囧途》电影名称能否作为“知名商品名称”?而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第二项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还须看事实及其证据。其充分必要条件必须同时满足: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误导了消费者等。
3、“后发显着性”的问题,《人再囧途之泰囧》相较于《人在囧途》,无论从票房、宣传以及热播程度等方面,显然《人再囧途之泰囧》知名度更高,并且许多观众正是因为《人再囧途之泰囧》放映才知道《人在囧途》的存在。
此外,是否存在着“续拍权”,其是否受法律保护?我国无论任何法律,都没有明文规定所谓的“续拍权”。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在正常情况下能够合理预期获得的商业机会,可以成为法律特别是反不正当竞争法所保护的法益;但基于商业机会的开放性和不确定性,只有当竞争对手不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通过不正当手段攫取他人可以合理预期获得的商业机会时,才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该案中并不完全符合此条件。因为即使到现在,原告仍然可以继续拍摄《人在囧途2》、《人在囧途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