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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发表时间:2005-07-19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八、明确了损害赔偿计算的标准时
损害赔偿计算的标准时,是指依据有关赔偿参数计算损害赔偿金额的大小时,应当以哪一时间点为标准进行计算。例如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其赔偿参数是上一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该上一年度具体是指侵权行为发生时的上一年度抑或侵权结果发生时的上一年度,或者是指损害结果确定时的上一年度?审判实践中过去从未明确界定。理论上对侵权损害赔偿计算的标准时主要有两个时间点:其一是侵权行为时,具体也有区分为侵权行为发生时及侵权结果发生时的;其二是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时。后一时间点靠近对受害人损失的实际填补,通常对受害人较为有利。但传统观点认为应当以侵权行为发生时作为损害赔偿计算的标准时。我国立法对损害赔偿计算的标准时没有统一的界定。《办法》第37条第((5)项规定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从定残之月起,赔偿20年”,本质上并不是对损害赔偿标准时的规定,而是对赔偿年限起算时间的规定。《解释》鉴于涉及损害赔偿计算标准时的主要是残疾赔偿和死亡赔偿,其对赔偿权利人利益损失的填补主要是指向未来,因此确定以最接近实际填补时间的事实审言词辩论终结时作为损害赔偿计算的标准时。《解释》第35条第3款中即据此明确界定:本解释所称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九、关于定期金赔偿
过去的审判实践,一般采取一次性赔付的方式赔偿受害人损失。但一次性支付赔偿金有诸多弊端:首先是过分加重侵权人一方的赔偿负担,甚至有可能导致侵权人支付不能或者企业破产,最终损害受害人一方的利益;其次是可能导致受害人不能对赔偿金进行合理的分配使用,使赔偿目的落空,或者被其他人(如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挪用、侵吞,获得不当利益等。《解释》借鉴有关国家经验,对赔偿金的支付兼采一次性支付和定期支付两种形式,以一次性支付为原则,定期支付为补充。同时规定定期支付的,赔偿义务人应当提供担保,进一步完善了定期支付的保障制度,将会给今后的审判实践带来重大影响。
十、关于《解释》的适用
《解释》规定的赔偿标准及其计算方法对侵权人身损害赔偿具有普遍适用性。但一部分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对一些特殊侵权类型的损害赔偿作了专门规定,如民用航空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这些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解释》的规定对这类特殊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不具有约束力。
原载《人民司法》2004年第2期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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