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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发表时间:2005-07-19 来源: 作者: 点击数:
平均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试根据2001年北京市的有关统计指标作一简单计算:
城镇就业人曰平均收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01年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1577.8元))x平均负担系数(1.86)=21534.708元
残疾者收入损失=残疾赔偿金(按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为11577.8元)+被扶养人生活费(按北京市2001年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为8922.7元)=20500.5元
上述计算结果表明,按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残疾赔偿金,同时按人均消费性支出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两项加起来与还原计算的城镇就业居民的平均收入相当。因此,《解释》所确定的计算标准是合理的,适当的。
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介绍,职工工资一般按照平均能够养活1.5个人的标准测算确定。同时根据国家统计局的咨询意见,我国目前就业人曰的平均负担系数应为1.7-1.8,即一人的工资可以养活1.7-1.8个人。这一比例分配与前述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平均生活费的比例相当。故《解释》以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参数,而以平均生活费作为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参数,既体现了对受害人收入损失的全部填补,同时也与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相协调。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也与此完全一致
2.关于计算期限。根据《解释》的规定,残疾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期限为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确定按20年期限计算残疾赔偿金及死亡赔偿金的理由:
(1)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一致。国家赔偿法、《办法》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规定的赔偿期限均为(或最高为)20年,《解释》的规定既体现人身损害赔偿计算的历史连续性,也与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一致。
(2)按20年计算的残疾赔偿金须一次性给付。大陆法系国家的传统作法,是要按照霍夫曼计算法或者莱布尼兹计算法扣除一次性给付损害赔偿金的期前利息。但由于中国经济发展迅速,物价水平和工资水平在未来相当一段时间内还会持续上涨;因此,我国的一次性赔偿向来不考虑扣除期前利息。这样,与扣除期前利息的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比较,按20年计算的一次性赔偿金与其他国家和地区按平均寿命计算的一次性损害赔偿金,事实上不会过于悬殊,甚至还互有短长。
(3)指向未来的一次性赔偿有许多不确定因素,计算期限过长难免会发生实际赔偿与生活实态不一致的情形,过分加重赔偿义务人的负担,并有可能使一次性高额赔偿转化为不当利益。为避免因期限过长导致不确定因素的发生几率相应增大,适当期间的赔偿年限就是必要的。20年期限多数情形下较按平均寿命计算的赔偿期限为短,且在过去的立法实践和审判实践中都己被社会所接受,故其无论是在心理上、社会效果上和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均衡上都是一个较为恰当和适中的期限。
(4)由于《解释》第32条赋予了赔偿权利人就赔偿周期届满后再次起诉的权利,按20年计算残疾赔偿金的不利因素基本上被消除。
3.关于60岁以上赔偿期限递减的理由:《办法》规定残疾者生活补助费赔偿期限为20年。按平均寿命70岁计算,年满50岁的赔偿期限递减。《解释》将递减的年龄起点提高到60岁,主要根据是国家统计局的咨询意见。国家统计局的专家介绍,平均寿命在统计学上是一个动态概念而非静态概念。平均寿命70岁,是指0岁人u的平均预期寿命。而50.60岁乃至70岁尚生存的人u的平均预期寿命当然就不一定是70岁。根据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u普查的资料计算,60.70.75岁人u的平均预期寿命分别为78.36.81.39和83.69岁。国家统计局的专家据此建议,将赔偿期限递减的起点调整为60岁,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以与统计结果相一致。《解释》采纳了这一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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