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股连心”的效果。如果改制企业员工只付出劳动而不向企业投入股金,就从根本上违背了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基本原则,即劳动与资本相结合的要求。而且,不购买企业股票的人数达到一定比例,就意味着企业已经不是股份合作制,而是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
但是参股也是一种投资行为,应当遵循自愿原则,使投资者在风险与收益的组合中享有充分的选择权,特别是在企业改制初期,未来发展前景不明朗的情况下,应当给予一定选择余地。而且,从企业员工占有股份与其生产热情的关系来看,只有职工所拥有的股权与个人收益权、决策参与权相联时,产权对职工所有者的激励作用才会有效地发挥出来,否则就会产生负面影响。特别是职工人数较多的企业,内部决策人员增加会使决策周期延长,决策效率下降。对于上述矛盾,可以依照不同企业区别对待的原则来解决。(1)凡新办股份合作制企业, 职工必须全员入股;老企业转制的,个别企业经批准,可允许少量职工不入股,但不入股职工不得超过在职职工总数的5%。(2)职工规模较小的企业,职工必须全员入股;职工人数较多的企业可以降低比例,如60%以上。(3)对于有实际困难的,允许以分期付款方式按一定期限购买, 但时限一般不超过5年,且第一年要支付最低购买限额的30%。
4.职工均衡持股问题。改制企业内部职工股权分配是涉及企业根本制度的问题。实践中大都允许职工之间持股可以保持一定差距,但很少有地方做出具体数量限制的规定。在实际改制的企业中,企业经营者和管理人员的持股数量一般都高于普通职工。
目前,股份合作制企业中的职工股权结构主要有三种类型:(1 )员工广泛持股型。其特点是企业内部职工多数是企业的股东,且持股大体均衡。该类型主要集中在那些由国有企业通过量化一部分资产卖给内部职工而转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中。这种持股类型在国有企业改制后的企业中占较大比重。(2)部分员工持股型。 其特点是股权仅分布在企业内部分职工中,如中层管理人员以上的职工,持股数额相对平均,并由这部分股东集体共同经营企业。该类型主要存在于按照股份合作制原则新组建的企业。(3)少数股东控股型。 企业有股权主要集中于少数人手中,由他们控制企业经营决策权。这种类型主要存在于改制时间较长且改制初期持股就差距较大的企业,也包括新组建的股份合作制企业。
股权的相对集中有利有弊。从积极方面来看,改制初期,在职工出资入股尚有顾虑的情况下,企业经营者带头入股且购买较多股份,既增大了他们搞好企业经营管理压力和动力,也向职工表明他们对企业发展具有较强信心,因此,具有推动改革的示范效应。同时,在目前资金和技术相对紧缺而劳动力相对富余的情况下,企业经营者购买较多股份,也有利于企业未来经营发展。从消极方面来看,改制初期经营者带头入股、多入股也为日后持股的不均衡留下隐患,特别是随着分红扩股,股权相对集中的状况会逐步加剧。而持股差距过大就会削弱股份合作制中的平等合作精神,甚至改变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基本性质。如果少数人控制了企业股权,企业就会成为私人资本控制的股份有限公司,而不是股份合作制企业。掌握着资本支配权的经营者,在获得高于普通职工的资本利润的同时,又占有职工的劳动价值,这也与改革的方向背道而驰。而且,持股过于集中,就意味着一般职工所持股份对于企业经营决策无关大局,劳动与资本相结合的基础直接受到破坏,从而减少了企业劳动者参与管理的积极性和可能性。
根据上述分析,在处理企业职工持股比例问题时,既要有利于发挥职工企业主人的积极性,保持股份合作制的相对稳定,又要避免新的平均主义,体现经营者的权、责、利。应当坚持以下几点:一是经营者所持有的股份合计不应超过职工持股总和;二是坚持股东会表决方式的一人一票制以削弱大股东的特权;三是可以用提高职务报酬或分红比例的办法,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和鼓励他们承担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