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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制改制操作程序与难点分析

 

发表时间:2008/12/29 22:39:2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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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化职工集体股过程中对职工的具体奖励办法是:本企业正式职工,按一定工龄、年限分不同档次给予奖励,如10年以下奖励1股,10 年~19年奖励2股,20年以上奖励3股;负有承包责任的人员、各级领导,在完成承包任务的前提下,给予一定奖励;为单位做出突出贡献的、荣获一定级别荣誉称号的先进人物,奖励一定股份。

职工基本股一年一定,当年有效。有效条件是,达到一定出勤天数;完成本核算单位承包任务;无违法违纪行为。凡有违反以上条件者,其基本股当年无效,不参与当年分红。

经过以上股权分解和设立,改制后的企业股权结构大体是这样三部分:一部分是企业集体股,这一部分为企业共同所有;一部分是职工基本股,这一部分的股权仍然归集体所有,但已经按一定比例(如20%)虚量化给了职工个人,作为分红派息和职工配股的依据;一部分是职工个人股,这一部分要由职工根据一定配股比例(和企业购股的其他规则)用现金来购买,也是职工实实在在的出资额。

3.认购程序。以上规则经全体职工及产权单位同意后,企业员工开始认购股票。认购的基本原则是:自愿出资、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公开公平。具体程序如下:

员工向企业(如组成持股会则向企业工会)提出购股申请;

企业或企业工会审查员工持股资格;

根据员工股份认购方案确定个人持股额度并公告员工持股额度;

员工缴付购股资金,一般应用现金支付,也可用企业结余的工资基金按企业自定方案合理分配给职工作为购股资金;

企业向员工出具员工股权证明书,并将员工持股名册上报上级部门备案。

在上述过程中,职工认购要分两步走:职工按基本股配股比例、工龄、岗位首先认购自己可以认购自己可以认购的股票,认购结束后,即召开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企业主要领导之后,按选举出的职务再进行职务股的认购。企业职工内部股购买后一年可以在企业内部转让。

4.股权转让。根据不同情况可以做出以下规定:第一,法人股、社会个人股可以相互自由转让。第二,职工个人股不得退股,可以在企业职工之间转让,但转让双方应在保持最低和最高持股额的限度内进行。第三,当职工退出企业对其股份进行转让时,如没有受让人,可以由企业职工基金会根据企业资产状况作价收购;在允许设社会个人股的企业,企业职工如果愿意,可以继续持有或由继承人持有,但要转为优先股;如果转让给社会个人或法人,也要转为优先股;如果接受馈赠或继承职工个人股的人为非本企业员工,则这部分股票也要转为优先股。

(五)利润分配。

股份合作制企业在合作制的基础上融入了股份制的因素和规则,因此,实行按劳分配和按资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在操作规则上主要参照现行《公司法》来执行,具体分配上减少了对入股资金分红的限制,增强了按股分红的机制。企业在依法纳税后的利润,一般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1.冲抵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2.弥补企业的前年度亏损;

3.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积金(一般为10%~20%),用于弥补亏损、转增集体股股本、扩大再生产;

4.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益金(一般为10%~20%),用于职工集体福利事业;

5.其余部分作为分红基金(一般为60%)。分红基金分为两部分,其中绝大部分按企业总有效股份分配,只设普通股的实行同股同利。少部分作为股东个人积累金,留在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股东个人正常情况下不能提取,只有调出、退休、死亡或因病失去工作能力时,根据经营状况可全部或部分补发给股东或继承人。

企业当年无利润时,不得分配红利。企业发生年度亏损时,可在后三年内由税前利润予以抵补。超过规定抵补年限仍未补足的亏损,由企业公积金补足,公积金不敷补亏时,由股东按股份弥补损失。

红利分配上不封顶,下不保底,个人股红利超过银行当年定期存款利息部分,依法缴纳个人收入调节税,并由企业代为扣缴。个人股红利作为投资入股可缓征个人收入调节税,但转让和退股时应补征个人收入调节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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