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情况是,将企业中的集体财产量化到职工个人,实行按份共有,职工对这部分共有财产享有所有权,股权归个人所有,由集体占有、支配、使用。这不应认为是“私有化”。原因是,(1 )集体企业的资产归劳动群众共同所有,把集体共有的资产“量化”给职工个人,试行按份共有,只是改变了集体资产共有的实现形式,并没有改变共有的性质。(2)集体企业的公共积累是职工劳动创造的, 其所有权本来属于他们,把本来属于职工所有的资产返还给职工个人,完全是一种合理合法的行为。(3)以股份形式划归职工的一份资产, 其所有权虽然属于职工个人,但这部分资产的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仍然归集体企业,实行“个人所有,集体经营”,因而企业性质没有改变。
2.关于国家股权设置问题。在国有小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的改制中组建的股份合作制企业,一般都设有国家股。国家体改委的《指导意见》指出,“企业是否设国家股由企业出资人根据情况协商议定”。而在此之前各地实行的办法,有的地方(如北京市、江西省)明确规定股份合作制企业不设国家股,有的地方(如湖南省、陕西省西安市)则允许设立国家股。对此如何认识?
首先,股份合作制企业不应设立国家股。根据党的十五大关于对国有经济实行战略性调整的要求,国有经济将逐步从一般性的竞争性行业中退出,而主要存在于国民经济命脉部门、基础性行业和高精尖科技生产领域。这些企业一般都是大型企业。股份合作制主要适合于小型企业,因而国有股份没有必要继续在改制的企业中保留。绝大部分国有小型企业应将产权逐步转让给集体或个人,国家实现资本金转移,把变价收入投入急需发展的产业,用于结构调整、安置富余人员、支持社会保障体系建立,等等。这符合国有经济战略调整的方向。
其次,设置国家股有违股份合作制成员劳动合作的原则,因为国家股的资本投入无法体现劳动与资本相结合。但在国有净资产比重较大,一次难以由本企业职工买断的情况下,应当采取相应的解决办法。一是将国有资产向社会法人或社会个人出售,形成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法人股和社会个人股;二是将国有资产作为借入资金,由企业向主管部门缴纳一定数量资金占用费;三是实行融资性租赁。租赁方为全体持股企业内部员工,按年支付租赁费,付清租金后,产权归租赁者所有,并量化到个人。
再次,如果主管部门要求把资金留在企业,应将国家股作为企业外部投入资金,归入社会股范畴,享受优先股待遇。从产权理论上讲,国有资本以放弃直接经营权和部分剩余索取权为代价,一方面可以保证自身的安全和稳定的收益,另一方面可以维护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基本特性,是相对较好的办法。
据上所述,对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改制就要对国有资产进行出售、租赁或借用,而新建股份合作制企业则意味着不再吸收国有资产入股,即股份合作制企业只能由个人和法人出资创建。如果国有企业以法人身份,以国家授予其自主经营的国有资产向独立于自己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投资入股,应视为法人股权而不是国家股权。
3.职工个人股规范问题。《指导意见》指出,“在自愿的基础上,鼓励企业职工人人投资入股,也允许少数职工暂不入股。”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大体有两种情况值得研究。一种是要求企业员工人人参股,如不按规定入股,不享受固定工待遇,不准承包和受聘为管理人员,有的地方的企业甚至予以调换工作。二是部分企业集体财产中的一定比例划为职工基本股,作为享受按股分红的依据,同时又规定,凡享有基本股的职工必须要按一定比例以现金形式购买职工个人股,否则不享有基本股。上述措施之所以在一定程度上带有强制性,一是为了明晰产权,转变经营机制;二是为了保证企业改制能够顺利推进,促使企业职工出资置换企业资产;三是企业从内部管理和发展出发,需要有相对稳定的职工股东群体,形成占绝大比重的内部职工股,从而建立企业、职工之间的产权关系,增强企业凝聚力,达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