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是总体分配原则,但在具体分配做法上各地区、各种形式的股份合作制又有所不同。
(六)治理结构。
总体上看,股份合作制企业大都采取股份公司的典型治理结构,即股东(代表)大会作为权力机构;董事会作为股东(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代理机构,执行决策权力;经理层为执行系统;监事会独立监督,形成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分立、三位一体的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运行机制。
股份合作制企业中的社会股为优先股,股东一般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与表决权,而企业员工绝大多数均为投资入股者。根据上述特点,企业实行股东代表大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合一制度。股东(职工)大会为企业最高权力机构,企业职工通过参加股东(代表)大会对企业重大事务进行表决,通过选举董事会间接实现对企业的领导与控制。在国家股、社会法人股和社会自然人股为优先股和持股大体均衡的条件下,一人一票与一股一票的结果是基本一致的。为了适当照顾本企业职工中持大股的利益,可以按一定比例增加其表决票数,但最多不得超过三票。
股东(代表)大会有以下职权:决定企业的经营方针、发展计划、投资方案和重大经营活动;审议、通过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批准企业年度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选举或罢免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决定其报酬及支付方法;对吸收新股东、职工股东转让股份作出决议;对企业的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制定和修改企业章程;企业章程和规定的其他权力。
企业董事会为企业常设权力机构,其人选由股东会协商选举产生,同时征求上级党委的意见。董事会在对经营决策进行表决时一般采取一人一票制,特殊情况下可采取分类投票制,如股份合作制企业设有社会股或国有股,为防止企业内部股东侵犯其权益,可在决定涉及优先股股东权益时,通知该类股股东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优先股股东表决应实行一股一票制。
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改制后,“新三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与“老三会”(党委会、职代会和工会)的关系也需要重新安排。企业改制后,由于财产关系发生了根本变化,权力基础也随之变化,因此,应当以财产主体即股东(代表)大会为核心建立起新的企业组织领导体系。具体可采取交叉任职、职能合并的办法,如党委书记由董事长兼任;工会职能和监事会接近,可由监事会主席兼任工会主席。
(七)优惠政策。
企业推行股份合作制改革,需要两方面的条件,一是企业有资产可买,二是有人愿意出资产购买。因此,政府要为企业改制创造相对有利的环境。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1.整体或部分出售企业净资产时,职工一次性付款有困难的,可分期付款,但付款期最长不超过三年,且第一次认购付款必须占全部金额的30%以上;也可以采取适当奖励股份或出售价格优惠等办法,鼓励职工一次性缴足购股款。
2.对资不抵债的企业财政予以支持。资不抵债数额较小的国有企业,可按零资产出售,其差额部分,可由政府用财政资金、小企业转让资金或改制后返还所得税方式,一次或分期补齐。
3.对国有资产数额较大或职工购买有困难的企业,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将未出售的国有资产作为改制企业负债有偿使用,税后交纳资产占用费;二是出售转让国有资产收回的资金,可以供给企业有偿使用,按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缴利息,对需要支持发展和有困难的企业,利息可以在一定年限内实行减、缓、免。
4.为了形成先改制先得益、先改制先主动的机制,对率先改制的国有企业,经国有资产出资人同意,可将国有股1年~3年内所分税后红利作为留利留在企业,用于补充企业流动资金或冲减历史债务。同时,企业自改制之日起三年内,所得税增量部分由财政返还。
5.困难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改制的,经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可以改制前一年应缴的所得税为基数,超基数部分,前两年由财政先征全额返还,后三年减半返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