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职工个人入股可在两年内按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计发股息,计入企业成本。对股份合作制企业劳动和资本分红的个人所得税,都应给予一定的减税或免税,特别是劳动分红部分属于劳动所得,应予免税。
以上措施大多是各地已经实行的。从实践来看,不仅是必要的,而且对股份合作制经济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二、改制操作过程中难点分析
(一)产权界定方面。
1.各种减免税形成的资产归属问题。界定产权的难点,主要是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享受的优惠,包括税前还贷和各种减免税所形成的资产归属问题。目前,由于有关部门的意见不一致,一直没有形成合理的政策;有些地方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将这一部分资产定为国家所有,这些都对产权制度的改革有一定影响。而有的地方则进行了较为妥善的处理。如有的把其视为“扶持性国有资产,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企业公积金,单独列账反映,国家保留对这部分资产的处置权,不参与管理和收益,资产可用于企业发展和安置就业”。有的规定,“国家减免和税前还贷是国家对企业的纳税义务的免除,属于税法上国家法定的减免税形成的资产,可归集体企业所有,列入企业公积金;属于国家特殊照顾享受的减免税形成的资产,可归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持有。”以上规定为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创造了条件,可以成为界定产权的原则规范。但对仍保留的“国家对这部分资产享有处置权”的条款应当由有关部门做出规定,予以放弃。
上述政策取向的确定来自于理论上的基本判断,即国家减免税不是投资行为。因为从理论上讲,只有税金完成整个收缴过程,才能实现所有权的转移;而只有将完成所有权转移后资金再行投入,才是国家投资。显然减免税并没有实现这一转移,而只是作为一种扶持行为,因此不能形成所有者权益。如果以企业应当征收的税金作为投资所有权的转移,那国家要重新修改税法和减免税规定。同时,企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也就成为借贷关系,减免税的政策也没有了执行的必要。
2.优惠购买国有净资产。国有小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改制初期,在出售国有资产时,有些地方对内部职工一次性买断国有资产给予一定比例的优惠。这一政策,减轻了职工最初购买企业资产时的负担和风险,对于鼓励企业职工投资入股,推动国有小企业,特别是微利、亏损小企业的改制发挥了积极作用。优惠出售是会相应减少国有资产变现收入,但以此换取国家解除自己对国有小企业承担的无限责任,并促进企业放开搞活,完善机制,这种改革的社会成本和代价是必须支付的,也是值得的。因此,不应列为国有资产流失。但是,对不同企业优惠应有所区别,亏损、微利的比例可以较大,经营状况较好的比例可以较小,一般幅度不应超过30%。同时,对于企业外的自然人、社会法人购买时,应当不享受上述优惠。
3.将国有净资产用于支付离退休人员的费用。国有小企业出售后,将一定比例的收入用于支付离退休人员社会统筹、医疗费等项费用,这不能认为是国有资产流失。长期以来,我国实行低工资政策,企业没有给职工支付足够的工资以形成保险费的正常积累,这部分资金被企业或国家用于投资建设形成了国有资产的一部分。因此,在实行企业股份合作制改制时,从国有产权的转让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发放职工退休金,是国家对职工历史贡献的一种合理的、正常的返还;提取医疗费,既是国家应当承担的补偿责任,也是为了减轻新改制企业的负担。这样做有利于解决企业内部历史包袱,促进国有小企业顺利实现股份合作制改制。
(二)股权设置方面。
1.将企业净资产量化为职工基本股。这要分两种情况来区别对待。一种情况是,改制过程中,将部分国有净资产量化到企业的每个职工,形成职工基本股,所有权仍然属于国家所有,但由职工按股比例享受企业的分红派息和承担相应责任。这种做法,虽然加强了企业职工对国有资产的关心程度,却使职工拥有了股东的权力,全部分享了国有资产增值和运营的成果,有违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实际上是将应归全民分享的国有资产的收益,通过改制给了小集体。这种做法应当杜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