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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制改制操作程序与难点分析

 

发表时间:2008/12/29 22:39:2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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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职工个人入股可在两年内按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计发股息,计入企业成本。对股份合作制企业劳动和资本分红的个人所得税,都应给予一定的减税或免税,特别是劳动分红部分属于劳动所得,应予免税。

以上措施大多是各地已经实行的。从实践来看,不仅是必要的,而且对股份合作制经济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二、改制操作过程中难点分析

(一)产权界定方面。

1.各种减免税形成的资产归属问题。界定产权的难点,主要是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享受的优惠,包括税前还贷和各种减免税所形成的资产归属问题。目前,由于有关部门的意见不一致,一直没有形成合理的政策;有些地方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将这一部分资产定为国家所有,这些都对产权制度的改革有一定影响。而有的地方则进行了较为妥善的处理。如有的把其视为扶持性国有资产,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企业公积金,单独列账反映,国家保留对这部分资产的处置权,不参与管理和收益,资产可用于企业发展和安置就业。有的规定,国家减免和税前还贷是国家对企业的纳税义务的免除,属于税法上国家法定的减免税形成的资产,可归集体企业所有,列入企业公积金;属于国家特殊照顾享受的减免税形成的资产,可归集体企业的联合经济组织持有。以上规定为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改革创造了条件,可以成为界定产权的原则规范。但对仍保留的国家对这部分资产享有处置权的条款应当由有关部门做出规定,予以放弃。

上述政策取向的确定来自于理论上的基本判断,即国家减免税不是投资行为。因为从理论上讲,只有税金完成整个收缴过程,才能实现所有权的转移;而只有将完成所有权转移后资金再行投入,才是国家投资。显然减免税并没有实现这一转移,而只是作为一种扶持行为,因此不能形成所有者权益。如果以企业应当征收的税金作为投资所有权的转移,那国家要重新修改税法和减免税规定。同时,企业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也就成为借贷关系,减免税的政策也没有了执行的必要。

2.优惠购买国有净资产。国有小企业进行股份合作制改制初期,在出售国有资产时,有些地方对内部职工一次性买断国有资产给予一定比例的优惠。这一政策,减轻了职工最初购买企业资产时的负担和风险,对于鼓励企业职工投资入股,推动国有小企业,特别是微利、亏损小企业的改制发挥了积极作用。优惠出售是会相应减少国有资产变现收入,但以此换取国家解除自己对国有小企业承担的无限责任,并促进企业放开搞活,完善机制,这种改革的社会成本和代价是必须支付的,也是值得的。因此,不应列为国有资产流失。但是,对不同企业优惠应有所区别,亏损、微利的比例可以较大,经营状况较好的比例可以较小,一般幅度不应超过30%。同时,对于企业外的自然人、社会法人购买时,应当不享受上述优惠。

3.将国有净资产用于支付离退休人员的费用。国有小企业出售后,将一定比例的收入用于支付离退休人员社会统筹、医疗费等项费用,这不能认为是国有资产流失。长期以来,我国实行低工资政策,企业没有给职工支付足够的工资以形成保险费的正常积累,这部分资金被企业或国家用于投资建设形成了国有资产的一部分。因此,在实行企业股份合作制改制时,从国有产权的转让收入中划出一定比例用于发放职工退休金,是国家对职工历史贡献的一种合理的、正常的返还;提取医疗费,既是国家应当承担的补偿责任,也是为了减轻新改制企业的负担。这样做有利于解决企业内部历史包袱,促进国有小企业顺利实现股份合作制改制。

(二)股权设置方面。

1.将企业净资产量化为职工基本股。这要分两种情况来区别对待。一种情况是,改制过程中,将部分国有净资产量化到企业的每个职工,形成职工基本股,所有权仍然属于国家所有,但由职工按股比例享受企业的分红派息和承担相应责任。这种做法,虽然加强了企业职工对国有资产的关心程度,却使职工拥有了股东的权力,全部分享了国有资产增值和运营的成果,有违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实际上是将应归全民分享的国有资产的收益,通过改制给了小集体。这种做法应当杜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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