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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制改制操作程序与难点分析

 

发表时间:2008/12/29 22:39:2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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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对改制前的应收货款根据不同年限按一定比例提取坏账准备金;

2)提取企业离、退休人员有关费用。 具体的核定标准各地有所不同。如北京市规定,改制前未参加退休基金社会统筹的企业,按上一年实际发生的离退休费高于按规定比例计算应缴纳的退休基金社会统筹部分乘以15核定;改制前企业承担的离退休人员医疗费,以上一年全市离退休人员人均医药费金额为基数,按年平均15%的递增率和本市社会平均寿命所需的医疗费计算核定;改制前企业编外的长期病假、工伤人员的安置费,从改制之日起至法定退休年限止计算核定;改制前企业内部提前退休人员的安置费,按五年计算核定。

3)企业按生产经营情况匡算出富余人员, 经政府授权部门审核确认后,可按当地人均年收入的3倍提取自谋职业扶持费; 也可拨给基本生活费和医疗费,由劳动部门安排进入当地就业服务中心,由社会统筹安置。

(二)界定产权。

产权明晰是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基本特征。因此,在资产评估后,需要对原企业的产权加以界定。股份合作制企业既可以由集体企业改组设立,也可以由国有小企业改组而成。在进行改组过程中,产权界定的难点是集体企业。经过反复探索,在以下几方面基本上达成共识:

1.产权界定的原则。产权界定中应当采取两方面相互结合的原则,一是理论上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收益;二是操作上实行实事求是、公正有效、简便易行。就理论上的原则来讲,任何投资主体,通过投资形成资产,相应取得资产所有权和收益权。以此为依据,在界定资产时,必须追溯资金的原始投入,而不能仅考虑企业登记时的经济性质。就操作上的原则来讲,我国各类资产形成的情况十分复杂,企业隶属关系和财务制度多变,历史资料不全等因素,使得产权界定工作很难完全规范。因此,应当实事求是,宜粗不宜细,力求简便易行。

2.产权界定规则。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企业,最后可以界定出三个产权主体,即国家产权、法人产权和个人产权。具体操作当中可采取以下做法:

1)国家投资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 其产权归国家所有。(2)联合经济组织投资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 其产权归该社区经济组织集体所有。(3 )社区经济组织投资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该社区经济组织集体所有。(4 )其他法人投资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投资的法人所有。 5)职工个人投资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能明确投资主体的,其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难以明确投资主体的,其产权归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6 )企业用公益金购建的集体福利设施而相应增加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企业劳动集体所有。(7 )投资主体不清的所有者权益以及接受无偿资助和捐赠所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三)设置股权。

在产权界定清楚的基础上开始进行股权设置。其中主要涉及以下问题:

1.设置几类股权。在改制较为彻底的企业,一般只设置两类股权,一是职工个人股,一是集体共有股。在有外部资金进入的企业,除上述两类外,还设置法人股、国家股。一般都不设置社会个人股。国家体改委最近发布的《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明确规定不吸收本企业以外的个人入股。同时提出,企业是否设置国家股、法人股和职工集体股,国家股、法人股的出资人如何保障投资收益,由企业出资人协商议定。各种股权的具体规定如下:

职工个人股:是指职工个人以其合法财产折股或以资金、技术等投入形成的股份。职工个人股归个人所有。

集体共有股:对国有企业来讲,可以是用未量化到个人的工资基金等设立的股份,其股权可委托企业工会持有和管理。对集体企业来讲,是指原有企业改建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时,划归企业劳动者集体共同共有的资产折股形成的股份,其股权由职工大会或职工大会设立的职工持股会持有。职工持股会的成员由职工大会选举的股权代表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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