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群众举报,二被告人在车牌号为闽D8238J号轿车内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从该辆小轿车上缴获赃物及作案工具已开具的伪造增值税普通发票24份;空白增值税普通发票50份;厦门市鑫展航贸易有限公司印章及财务专用章、厦门真得好贸易有限公司印章及财务专用章、澳川(厦门)商贸有限公司印章及财务专用章、厦门龙为商贸有限公司印章各1枚,吴平、蔡全平、卢朝晖、胡海伟的私章各1枚,厦门龙为商贸有限公司税务发票购领簿1份(含税控IC卡);厦门鑫展航贸易有限公司的中国建设银行印鉴卡及进账单各1份、厦门欣怡顺贸易有限公司现金缴款单1份、厦门市翔安区正星五金经营部营业执照及钱晓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诺基亚牌1682C型、诺基亚牌3208C型手机各1部、建设银行U盾3个、Apacer U盘一个、中国建设银行转账支票25张;另被告人叶清培个人所有的三星牌GT-S3650C手机1部、被告人陈伟荣个人所有的OPPO牌手机1部、SICT牌手机1部亦被缴获。
二、单独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的事实
2011年5月至7月,被告人叶清培应厦门市成功建设有限公司员工叶玲红的要求,先后以票面金额千分之五的价格共向厦门市成功建设有限公司出售了37份已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金额共计3000万元)。
2012年4月17日,被告人叶清培向本院退缴非法所得7.5万元,预缴罚金1万元,被告人陈伟荣向本院预缴罚金1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陈伟荣的供述,反映其参与第1起,共计24份伪造的发票出售,因公安机关出现,其准备逃离时,与叶清培共同被抓获,公安机关还在其驾驶的丰田汽车上缴获了50份发票及印章等财物;与叶清培联系使用的手机号码为15060737837、13859997673。
2、被告人叶清培的供述,反映2011年7月7日,小张向其购买发票,其遂与陈伟荣分别驾驶汽车携带发票在嘉盛豪园思明信用社门口等候,但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时,其与陈伟荣联系使用的手机号码为15859270856;2011年5月至7月,其曾向叶玲红出售了五、六次发票,票面金额约三千万元,手续费是按千分之五收取,其个人分得其中一半。
3、证人叶XX的证言及辨认被告人的笔录、照片,证实从2011年5月份开始,其为厦门市成功建设有限公司以票面金额千分之五的价格共向叶清培购买了37份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金额为3000万元;这些发票的原件都已被销毁,只有复印件;叶清培使用手机号码为15859270856与之联系。
4、证人林XX的证言,证实从被告人陈伟荣处扣押的NOKIA手机为陈伟荣本人所使用;其个人银行卡主要也是陈伟荣在使用。
5、手机短信截图,证实了被告人陈伟荣、叶清培为出售发票与购票人、以及二被告人之间联络交易的信息,其中叶清培使用的手机号码为15859270856,陈伟荣使用的手机号码为13859997673。
6、手机通联记录,证明二被告人手机号码为15859270856、13859997673在2011年7月7日的通话情况。
7、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照片,证实公安机关自二被告人处扣押的赃物发票、印章、作案工具手机等财物的数量、品名、型号。
8、增值税普通发票复印件,票面体现厦门市成功建设有限公司在2011年6月30日至7月4日,先后以购买钢材、水泥等名义取得厦门迎诚贸易有限公司、厦门新妍贸易有限公司、厦门龙为商贸有限公司发票,票面金额共计3000万元。
9、普通发票鉴定申请清单、《普通发票真伪鉴定证明》,证实从扣押在案的24份已开具的票面金额2000万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扣押在案的25份空白增值税普通发票为伪造的发票。
10、到案经过、处警经过,证实2011年7月7日,公安机关根据举报线索,在厦门市洪莲中路2号思明农村信用社门口抓获被告人陈伟荣、叶清培,并缴获已开具的发票等财物。
11、户籍材料证明二被告人的自然身份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