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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刑事律师:贩卖烟草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案例

 

发表时间:2012/9/21 8:21:40 来源:广西专业律师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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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律师提醒:我国对烟草实行的是特许经营管理,没有办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就经营烟草是不违反我国对烟草的管理规定,侵犯了国家限制买卖物品和经营许可证的市场管理制度,刑法对此行为应予打击。

  非法经营罪的法律条文: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劵、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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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刘德广、陶孟、赵建鹏、姜军非法经营案被告人刘德广、陶孟、赵建鹏、姜军非法经营案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禹刑初字第0070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德广,男,1963年5月7日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县,身份证号码2223241963050XXXXX,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户籍地山东省威海市。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09年10月22日被蚌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冉广杰,安徽道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赵建鹏,男,1946年6月10日出生于云南省华宁县,身份证号码5322011946061XXXXX,汉族,大学文化,退休工人,户籍地云南省曲靖市。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09年11月19日被蚌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贾相麟,广东博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姜军,男,1969年12月7日出生于山东省龙口市,身份证号码3706231969120XX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山东省龙口市。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09年10月29日被蚌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束庆啭,安徽元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李静,安徽元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陶孟,男,1974年8月23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22419740823253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云南省宣威市。因涉嫌非法经营,于2009年10月25日被蚌埠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依法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0年5月1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蚌埠市第二看守所。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以蚌禹检刑诉〔2010〕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德广、陶孟、赵建鹏、姜军犯非法经营罪,于2010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当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5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德广及其辩护人冉广杰、被告人陶孟、被告人赵建鹏及其辩护人贾相麟、被告人姜军及其辩护人束庆啭、李静到庭参加诉讼。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0月,朱振恒(山东省郯城县人,刑拘在逃),通过电话与被告人陶孟联系,要求陶孟为其在云南省联系购买一批烟叶,陶孟为其买卖提供帐户并选定其邻居宣威市热水镇杨首祥的烟叶11吨(价值人民币123172元)。接着陶孟联系被告人刘德广为其运输,约定以每吨1600元运输价格,将烟叶从云南省昆明市运送给朱振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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