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律师提示:被告人陈伟荣、叶清培为了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结伙或单独出售非法制造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被告人陈伟荣、叶清培共同出售24份(票面金额共计2000万元),被告人叶清培单独出售37份(票面金额共计3000万元),其行为均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二被告人共同部分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2)思刑初字第283号
公诉机关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伟荣。2011年7月8日因涉嫌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马世德,福建成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叶清培。2011年7月8日因涉嫌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王荣文,福建宏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以厦思检刑诉(2012)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伟荣、叶清培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2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江羽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伟荣、叶清培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共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的事实
2011年7月7日,被告人陈伟荣、叶清培经电话联系,携带24份已开具伪造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金额共计2000万元人民币,以下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被告人陈伟荣驾驶车牌号为闽D8238J号轿车、被告人叶清培驾驶车牌号为闽DAZ799号轿车到厦门市思明区洪莲中路2号思明农村信用社门口准备出售时,被公安人员当场人赃俱获。公安机关还在被告人陈伟荣驾驶的闽D8238J号轿车上缴获空白普通增值税发票50份。
二、单独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的事实
2011年5月至7月,被告人叶清培根据厦门市成功建设有限公司的要求,先后出售37份已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金额共计3000万元)给厦门市成功建设有限公司。经厦门市思明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证实,上述发票金额与真实发票金额均不一致。
为了支持指控,公诉人当庭讯问了二被告人,并宣读、出示了二被告人的庭前供述,证人叶XX的证言及辨认被告人的笔录、照片,林XX等人的证言,厦门市思明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情况说明、企业工商登记资料、税务登记表、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开户资料、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被告人手机短信截图,《普通发票真伪鉴定证明》、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陈伟荣、叶清培的行为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案件审理期间,公诉机关补充认定本案系未遂,且系情节严重,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陈伟荣对指控其参与出售24份伪造的发票及罪名无异议,但辩称在其车上被缴的50份发票系叶清培的,与其无关;其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亦无异议,但认为:1、被告人陈伟荣参与出售发票,并未得逞,系犯罪未遂;2、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对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情节严重作出具体规定,虽然本案被告人陈伟荣涉案的票面金额达2000万元,但其份数较少,且系未遂,危害后果不大,不宜认定为情节严重;3、被告人庭审中能如实供述,有悔罪表现,建议在二年以下判处刑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叶清培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但辩称车上被缴的50份发票系陈伟荣的,与其无关。其辩护人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亦无异议,但认为:1、被告人叶清培参与出售发票,涉案发票尚未实际发生交易,系犯罪未遂,可以从轻处罚;2、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对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情节严重作出具体规定,虽然本案被告人陈伟荣涉案的发票份数较少,且第1起系未遂,危害后果不大,不宜认定为情节严重;3、被告人始终能如实供述,有悔罪表现,且其基准刑在二年以下,符合缓刑条件;4、被扣缴的50份空白发票应系陈伟荣所有。
经审理查明:
一、共同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的事实
2011年7月7日,经事前电话联系约定,被告人陈伟荣驾驶车牌号为闽D8238J号轿车、被告人叶清培驾驶车牌号为闽DAZ799号轿车到厦门市思明区洪莲中路2号思明农村信用社门口准备出售伪造的24份已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票面金额共计2000万元)给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