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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刑法修正案(八)

 

发表时间:2011/5/4 8:46:47 来源:法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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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既修正了犯罪构成标准,又修正了法定刑

  (1)强迫交易罪

  修正前的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此次修正为:“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两相比较,修正后的刑法增加了三种以强迫交易罪论的情形,基本涵盖了近年来新出现的强迫交易的表现形式,但从立法的稳定性来讲,为避免今后又出现新的强迫交易表现形式而再次修改刑法,此次如果能增加一项“其他强迫交易的”这一兜底条款,可能更好一些。另外,此次修正还增加了一档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

  (2)强迫职工劳动罪

  修正前的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此次修正为:“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主要的修正要点在以下几方面,一是犯罪主体有所扩大,从原来的用人单位的直接责任人,扩大为单位和个人。二是犯罪的对象有所扩大,从单位的职工扩大到所有自然人。三是构成犯罪的门槛降低,将原来的情节严重方构成犯罪的标准取消了。增加了一档量刑幅度,情节严重成为了重一档量刑的标准,加大了惩处力度。四是明确规定了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为犯罪。

  基于刑法的修正,原来所用的强迫职工劳动罪这一罪名已不准确,可以考虑改为强迫他人劳动罪,同时增加一个协助强迫他人劳动罪的罪名。

  (3)敲诈勒索罪

  修正前的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次修正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次修正的要点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将原来的以数额较大作为构罪的标准,修正为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两条标准,只要符合其中之一的,即构成犯罪。二是增加了并处罚金刑的规定。三是增加了一档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

  以上是此次刑法修正的要点,可能并不全面。而且相关的观点纯属个人观点,仅供参考。尤其是有关罪名的确定不一定准确,在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后,应严格按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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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律师解读 刑法修正案(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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