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本罪的理解要注意两点:一是此罪系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竞逐驾驶,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即构成本罪,不以造成危害结果论。二是如果行为人实施危险驾驶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则应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罪或者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2)虚开其他发票罪
《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三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因其造成国家的税款损失大,严重破坏税收征管秩序,我国刑法早已规定为犯罪,并且规定了很严厉的刑罚(在此次修正前最高刑可处死刑,此次修正后最高刑为无期徒刑)。但虚开上述发票以处的其他发票的行为,同样破坏了税收征管秩序,导致国家税款损失,应当予以刑事处罚,故此次修正时将虚开上述发票以外的发票的行为亦规定为犯罪。考虑到此种行为的危害性较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的危害性要小,修正案中规定了较轻的刑罚(最高刑七年)。
(3)非法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五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一十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一十条之一:“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此条的立法逻辑,与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立法逻辑是一致的,那就是,当行为人持有的伪造发票数量较大时,虽然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伪造、非法出售、虚开等其他犯罪行为,但此时已经可以推定其持有的发票系其伪造所得或者是用于非法出售、虚开,此种行为对于税收征管秩序有直接的、潜在的危害性,应当予以刑事制裁。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有证据证明行为人实施了伪造、虚开或者出售伪造的发票行为的,则应当按照其所实施的具体行为来定罪处罚,不能再适用本罪名。
(4)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反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随着科技的进步,器官移植手术成为治疗许多严重疾病的重要手段。受我国一些传统落后观念的影响,自愿捐献器官的人数还很少,因而移植所需的器官来源有限,成为稀缺资源,导致出现了买卖器官的畸形黑市。有些人为牟取暴利,置基本的伦理道德于不顾,组织他人出卖器官,严重危害人民身体健康,已经到了令人发指的地步,必须予以刑事制裁。因此,立法机关将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需要指出的是,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以成年出卖者自愿为前提的。如果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则应根据造成的后果,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死者生前意愿摘取尸体器官,或者死者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尸体器官的,则应当以盗窃、侮辱尸体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