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对于数罪并罚后决定执行的刑期予以了延长
此处只针对有期徒刑的数罪并罚问题作出了修正,将数罪并罚后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的规定修正为:“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五)总则部分的其他修正要点
1、扩大了特别累犯的范围
修正前的刑法第六十六条特别累犯的范围仅限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此次修正中将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亦列入了特别累犯的范围,规定为“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2、将坦白规定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
在刑法第六十七条关于自首的规定中增加了一款,即“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3、删去了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关于“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
4、将不适用缓刑的范围,由仅限于累犯修正为“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二、关于分则部分的修正
此次刑法分则修正的内容也比较多,其修正主要可以分为以下5个类型。
1、大幅度减少了可以适用死刑的罪名
死刑是一种剥夺人的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限制和慎用死刑是我国一贯坚持的刑事政策。一直以来,由于我国刑法中规定可以适用死刑的罪名偏多,给了国际上一些政府、组织和个人攻击我国的人权状况以口实,为体现我国法治的文明和进步,为履行我国政府加入的国际公约所规定的义务,立法机关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大幅度减少了可以适用死刑的罪名。此次共取消了13个罪名的死刑,将我国刑法可以适用死刑的罪名由68个减少至55个。此次修正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一是充分考虑了社会公众的认同度,此次取消死刑的13个罪名,均属于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社会公众均普遍较为认同。二是充分考虑了取消死刑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我国正处社会发展中的矛盾凸显期,犯罪率还比较高,如果取消的死刑过多,很可能导致刑罚的威慑力下降,影响社会治安。因此,此次立法机关所取消死刑的罪名均是一些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经调研,对这些犯罪在司法实践中也很少适用死刑,取消这些罪名的死刑,不会影响社会治安大局。
此次取消死刑的罪名如下:
(1)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二款);
(2)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3)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
(4)信用证诈骗罪(刑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5)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6)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刑法第二百零六条);
(7)盗窃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8)传授犯罪方法罪(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
(9)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
2、新增罪名6个
(1)危险驾驶罪
《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机动车的保有量越来越大,一些人不遵守交道法规,在道路上追逐驾驶、醉酒驾驶,往往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单靠行政处罚已不足以威慑此类行为的发生,广大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为了从源头上杜绝恶性交通事故的发生,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立法机关将在道路上追逐竞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危险驾驶行为规定为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