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恶意欠薪罪
《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一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我国改革开放三十条年来,所取得的建设成就有目共睹,尤其是城市建设更是日新月异,这与无数劳动者的辛勤劳动是分不开的。特别是数亿农民工的进城,成就了我国成为世界工厂的奇迹。但由于我国劳动者的法律意识普遍较低,又缺乏集体维权的组织和机制,在劳资关系博弈中,劳动者往往成为了弱势群体,成为利益受损的一方。有些无良的单位和个人,自己挥霍浪费,极尽奢华,但对雇请的劳动者却极尽卡扣之事,就连劳动者的工资也能欠则欠,能赖则赖,导致劳动者的血汗钱追讨无门,甚至引发劳动者自杀、群体性上访等事件,影响社会的和谐和稳定。这些单位和个人的行为,已经引起全社会的公愤,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近年来,我国政府尽了最大的努力,颁布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规章,甚至温家宝总理还亲自过问为农民工讨工资,但单靠行政手段已经难以解决这一顽疾,有必要运用刑事司法手段方能对这些恶意欠薪的单位和个人形成更大的威慑力。因此,此次立法机关将恶意欠薪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构成恶意欠薪罪有两个前提:一是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数额较大,二是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相信该法条实施后,对恶意欠薪者一定会形成巨大的威慑。成为劳动者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恶意欠薪的现象将大为减少。
此外,从该法条第三款的规定也可以看出,立法机关将恶意欠薪行为规定为犯罪的立法本意,侧重点在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利益。只要恶意欠薪者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基于该立法本意,行为人在人民法院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也应当酌情从轻处罚。
(6)食品安全监管失职罪
《刑法修正案(八)》第四十九条规定,在刑法第四百零八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四百零八条之一:“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食品安全问题事关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也是近年来一个非常突出的社会问题。从这几年曝光的一系列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来看,无不与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有关,为强化这些负有重大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心,遏制食品安全事故高发的势头,立法机关在此次修正刑法时,将食品监管失职行为规定为犯罪。
3、提高了对部分犯罪的量刑幅度
(1)取消了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和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中关于可以单处罚金的规定,取消了对于这两个罪名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的数额限制。
(2)将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增加了一个量刑档次。原规定只有一个量刑档次,即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现增加规定:“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