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已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于2011年2月25日通过,同日由胡锦涛主席以第四十一号主席令公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正是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自1997年10月1日实施以来,修正规模最大的一次,一共涉及49处修正,修正的数量超过了前七次修正的总和。作为从事刑事审判工作的法官,认真学习和熟练掌握刑法的新规定,深刻领会其立法本意,对于我们在司法实践中正确适用法律,确保办案质量,无疑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的理解与适用问题谈谈个人的观点,供大家参考。
一、关于总则部分的修正
此次刑法的修正,是历次刑法修正中首次对刑法总则部分进行修正,个人认为最大的亮点也在此处。最重要的修正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突出对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犯罪的宽大处理。
1、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规定为法定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刑法修正案(八)》第一条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原则上不适用死刑。《刑法修正案(八)》第三条规定:“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之所以作出上述规定,一方面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另一方面也体现中华民族尊老爱幼的传统,同时也体现了我国刑罚的人道主义情怀。在刑法修正案讨论过程中,争议比较大的有两点。一是刑法意义上的老年人的年龄是确定为七十五岁还是七十岁。二是对于审判时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是一律不适用死刑还是原则上不适用死刑。对于第一个问题,立法机关经过讨论,考虑到我国已经迈入人口老龄化社会,加之生活条件的改善和医疗水平的提高,有能力实施犯罪的人的年龄也越来越大,如果年龄规定得太低,不利于打击犯罪和社会管理,最终还是确定为七十五周岁。对于第二个问题,在首次提请审议的草案中,规定的是一律不适用死刑,由此而引发了全民大讨论和争议,立法机关在充分尊重民意的基础上,同时也出于对如果对年满七十五周岁的罪犯一律不适用死刑,可能导致老年人恶性犯罪数量增长的担忧,最终将草案中的一律不适用死刑改为原则上不适用死刑,增加了一个除外条款。
对于上述两个条款的把握还要注意以下两点:
(1)作为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七十五周岁,是指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而作为不适用死刑条件的七十五周岁,是指审判时已满七十五周岁,这两者之间是有明显区别的。
(2)对于“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这一除外条款,不能仅仅理解为故意杀人罪,只要是符合手段特别残忍和致人死亡这两个条件的任何故意犯罪,都是可以适用这一除外条款的。
2、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宽大处理方面,最大的变化有以下两点:
(1)未成年人再犯不认定为累犯,不得从重处罚。《刑法修正案(八)》第六条将刑法第六十五条的累犯条款修改为:“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而修正前的刑法中的除外条款不包括不满十八周岁的人。
对于这一条款的把握要注意一点,即这里的不满十八周岁,是指前次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而不是指再次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
(2)有条件地免除未成年罪犯的前科报告义务。
修正前的刑法第一百条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修正后的刑法在该条中增加了一款:“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