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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刑法修正案(八)

 

发表时间:2011/5/4 8:46:47 来源:法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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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加大了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处罚力度

  对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大幅度提高了法定刑。其中,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法定刑由原来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对于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增加了一个积极参加的档,可以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对于其他参加的,在原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基础上,增加了可以并处罚金的规定。对于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由原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修正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由原来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为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4、修正了部分犯罪的构成标准

  (1)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

  修正前的刑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境内组织或个人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此次修正为:“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修正前的刑法规定的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资助对象,仅限于在我国境内的组织或者个人。而修正后的刑法则扩大了资助对象的范围,即不论资助对象是在境内还是境外,凡是资助实施犯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组织或者个人的,均可构成本罪。

  (2)叛逃罪

  修正前的刑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此次修正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修正前的叛逃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有两个,一是有叛逃行为,二是其叛逃行为危害了国家安全,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方构成犯罪,而修正后的叛逃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中,取消了有关叛逃行为危害了国家安全这一在司法实践中难以掌握,容易引发争议的限制条件,这就意味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要实施了叛逃行为的,即可构成叛逃罪,这样更有利于打击犯罪。

  (3)生产、销售假药罪

  修正前的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定罪标准是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对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这一标准难以把握,不利于打击犯罪,因而在此次修正中,去掉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这一条件。这就意味着,只要是生产、销售假药的,就可以以犯罪论处。当然,如果生产、销售假药情节显着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4)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修正前的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所规定的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仅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人员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近年来,随着对外交往的增多 ,出现了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现象,这些行为破坏了公平交易的市场秩序,损害了我国的国际声誉,必须依法予以惩处。因此,在此次修正中,将以此类行为亦规定为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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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律师解读 刑法修正案(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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