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个是法律帮助还是引诱串供。我律师告诉他权利,告诉他法律,告诉他刑讯逼供,手举得高一点,让法官看到,这是一个法律帮助权还是引诱他串供?证人的证言读给他听是否是串供?大家可以去研究。还有一个很重要的,这个行为是意图犯,就是腹诽罪,想去这样做,还是成就犯,就是行为成就犯?不是有行为犯、结果犯吗。这个案子有三个阶段,有行为的意图,行为的成就,然后才是结果出现。就是笔录做好了,还没有交给法庭,行为没有成就。行为犯有二个阶段。李庄只到第一个阶段,即行为意图。没有到结果犯。现在重庆江北法院按行为犯来判的。那么大家去看一看306条第二款,很显然是结果犯,他要出示、提供,要有这个行为实际进行了才构成犯罪。出示、提供如果不是故意进行的,提供了都不构成犯罪。故意进行的构成犯罪,这是个结果犯概念。确实提供才构成犯罪,那么李庄的案子法庭没有开庭,李庄也没有提供证人证言,笔录也没有提交过,证人也没有上庭,他哪来的犯罪。这个案子按照306条本身真正的含义根本不构成犯罪。
那么还有一个教唆罪,我国有没有“教唆被告罪”?没有。我告诉他法律权利都在教唆啊,如果告诉他法律权利就是一种犯罪的话,刑事律师根本没有办法办案子了。
第十点是侦查权和辩护权。我只能讲题目了。律师的会见怎么实现?审判阶段警察能不能进来?最后辩论我就讲了,风能进雨能进,警察不能进。律师的辩护领地是有个前提的,不是说律师犯法警察不能抓,律师犯法是可以来抓的,但是辩护领域,在审判阶段你警察是不能来陪同的,你没有权利来监督我。看守所是关人的地方,不是侦查机关,看守所无权监视人,无权监督我律师,无权侦查我律师犯罪。外国的看守所是放在司法部下面管的,不是警察系统管的,警察系统只是代管而已,你看守所怎么是侦查机关呢?律师的会见权,警察的在场权,调查权问题,律师会见不被干扰问题,律师的调查取证权问题,申请证人出庭权问题,申请鉴定权问题,这个案子中都出现了。申请鉴定后,我还有一个传鉴定人到庭问题。这个伤痕问题,网民说律师不申请没有道理,我们来不及申请了,晚上十点给我们的,第二天就开庭了。我们要申请的话第二天就开不了庭了,象这个伤痕如何形成,可以叫法医来解释啊。我不请重庆的,我请北京的法医专家来解释啊,怎么形成的?鉴定还有一个解释权,鉴定人可以到庭嘛。
还有申请回避权。这么多的权利,在这个案的审判当中全部体现出来了,所以说这个案子,将来修改刑诉法绝对是个标本案例。
还有一个联合办案问题。第一,现在中国法院的地位,无法承担真正的刑事审判。第二个,我们今天帮助中国的法院,就是帮助中国的律师。因为法官自己都没有判断权,你律师所有的工作就是说服法官,那你律师又有什么用?因此必须提高法院的地位,让他能够真正独立审判。我在中央党校连续三年发表了近三十篇文章,大家去看看,《强势政府需要强势法院》。我在拚命地呼吁提高法院的地位。
没有一个超脱的、独立的法院,律师是不会有作用的。因为他不可能认真听你律师的话,你再辩三天三夜,检察院一个电话、公安局开了会,政法委开了会,你律师的所有话都作废了。没有把法院的地位确立好,我们刑事辩护律师是架空的,没有用的。
还有一点大家都要记牢,我是一直在呼吁,刑讯逼供的源头在法院不在公安。我们作为律师一定要看到这个深度,刑讯逼供的证言,我们在中国法庭上被大量采信,证人不到庭的证言大量采信,纵容了刑讯逼供,他们只要逼取到言词证据就够了。这样只出结果,证人见不到面,证言都可以不给我看,法院就信了。怎么来的?法官不管。这导致侦查机关非常依赖言词口供,导致他们拚命逼取口供,导致刑讯逼供大量泛滥。中国刑事法庭层面如果不严格采取违法证据排除制度,中国的刑讯逼供是不可能消除的。真正的刑讯逼供的总根源在法院,必须要把这个搞得我们都能明白。所以我讲,阻击李庄案就是守住法律底线,也是守住我们律师权的底线,这个问题没有办法进一步展开来讲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