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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律师的界线:李庄案的前前后后

发表时间:2010-3-7 11:30:13 来源: 陈有西学术网 作者:


  在本案中没有一张纸片的伪证。李庄讲过的,哪怕你拿出一张烟头大的纸片判我一万年我也承认,但是没有。那十六个小时审下来没有出现一张纸片,没有一份证据,这样的伪证罪重庆居然敢判出来。也没有收买警察的任何一个证据,就是吴家友的一个人的证言,吴家友一个拿了那么多的钱,大家网上都看到了,说他拿了人家75万,也是变相地把李庄涂黑。说是吴家友律师承认了,是(李庄)在收买、引诱警察。吴家友自己有问题,只能投降,投降以后能否换取他的自由还很难说,重庆警方会不会放过他难说。做个污点证人对他有好处。

  最后一个问题有没有虚构保利公司的股权。没有虚构股权,这我不多展开讲,你们看过网站就明白了。查了工商档案,龚刚模在娱乐城里面没有一份股份,实际控制人他是的,投资是他的,但工商登记中股权他是没有的,转让股权不需要他签字的。百分之四十股权给的笔录,警察是不懂公司法,或者懂了故意搅混水,所做的不符合事实真相的笔录。明眼人从笔录里面一看就知道是假的,因为工商档案拿出来看就知道了,龚刚模根本不是这个控股公司的股东,这不是李庄编造的,这是一个客观事实。现在大家看看华龙网上对股权这个问题再也不讲了。我在法庭上讲了,好好地学习公司法,请公诉人不要光学习刑诉法,你也要研究一下经济法。你们是以工商登记为准,还是以你们的笔录为准?这个问题重庆不敢再讲了,所以我们在法庭教会了他们。

  第八个问题关于证据。第一个立案是否正常,我不展开说了。很清楚,凌晨五点十分不可能在那里边审其他的案子,而且他的四、五个警察作证,说我们很文明地,每天只审讯六、七个小时,都是白天。我说你们警察在公开撒谎,龚刚模的检举的第一份笔录是凌晨五点十分,都是你们自己作的笔录,哪份是真的,哪份是假的?立案前的那份正常,而且办理龚刚模案子的警察也在办理李庄案子,没有回避,完全是设好的局。

  证人是否关押,一清二楚,全国人民都知道。七八个证人,一个乳腺癌开刀,没有出庭我们是理解的。另外的七个全部关在里面,关在里面的原因,都是李庄同案的事,但主体都不是辩护人,根本没有理由抓。以前有犯罪的话,老早抓了吗,是黑社会也老早抓了。所以公诉人说另案。我说另了哪个案件,你说出来,是什么罪名?都是因为跟李庄一起吃饭、聊天,讲过一些话,把他们也按同样罪名一起抓了,特别是李庄的助手马晓军是同案,吴家友律师肯定是同案的,同案的为什么不一起起诉?另外起诉也行,应当在李庄《起诉书》中加个括弧另案处理,括弧也没有,说明你们起诉书写得不够好。如果加个括弧我没有法说你,可以说他们的案子我要起诉的。因此,完全是抓证人关证人行为,没有任何其他借口可找。

  那么这七个证人既不起诉又不放掉,全部关在里面进行取证。取证是否合法,回避的问题,地点的问题,时间的问题,大家都可以分析,证言是不是客观,是不是真实,这也是很清楚的。

  还有证言是不是有关联性,九十九份证据将近九十份是没有关联性的,包括文强的案子,黎强的案子都拿到这里来。李庄不给黎强辩护怎么拿到这里?证据有没有形成证据链,物证有没有,说证人不愿意出庭,证人有没有这个选择的自由?人都关在里面,有无选择自由?还有一个很荒堂的,他们读过的证言不给我们看。他说只要宣读就够了。李庄很强调说:我现在宣读最高法院裁定,李庄无罪,立即当庭释放,我不给你看。你信不信?李庄也很精彩的,体现他反应很快,用归谬法指出,不给我律师看证据是错误的。那么,时间的关系,现在已经三点钟了,今天没有办法展开讲下去了。

  关于适用法律的问题我就讲几个要点。刑法按照306条第一款,被告口供的改变,不能确定犯罪的构成,只有证人证言的影响,才可能构成。很清楚,现在正在审查龚刚模的口供有没有改变,这就审查错了吧?因为他是被告,不是证人。有形的证据是言词证据,对龚刚模的必须是有形的证据,有物质形体的证据的毁灭才算犯罪。大家可以回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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