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界线:李庄案的前前后后
时间:2010年1月10日 下午 13:15—17:00时
地点:上海青松城三楼会议厅
主持人:翟建律师(上海律协刑委会)
主讲人:陈有西律师(京衡律师集团)
录音整理:高明律师(上海万方律师所)
校正、责编:陈有西律师
翟建:
各位律师,下午好!我看到会场内有许多站着的律师,我心里感到非常内疚。本来呢这个会是我们刑事法律研究会的一次活动,按照我们以往的惯例都是欢迎有兴趣的律师来参加的,所以我们每一次活动都在网上发了信息,没有想到这次来了这么多的人。本来呢安排在律协的35楼,但有的律师跟我打电话说网上报名150名根本报不进去。换个大的地方,我也是星期五请律师协会的同志在边上找个地方,就在这里,250多位置,还是不够.如果再找大一些大家就方便了。今天进场凭律师证,限于律师,还是不够.
今天来了这么多的律师就说明了问题,我们律师对李庄案件的关注,我也相信我们律师也不是纯粹为了凑热闹、故事跑来的,因为李庄这个案件确确实实发生在北京律师的身上,案子发生在远离我们所在地的重庆,但是,这个案子所产生的影响对于律师行业,特别是刑事辩护律师的冲击影响是很大的。在昨天市律协业务研究和职业培训会上,大家就总结2009年的工作,布置2010年的工作。刑事研究会2010年第一点就是继续强化刑事辩护律师对于风险问题的重视。优其是在履行辩护职责过程中应当注意、应当避免的风险。所以今天我们请来了陈有西大律师,他是我一、二十年的朋友,当年他在浙江省高院工作的时候,我因为办案子就与他认识了。现在他出来当律师,他的头衔都放在银幕上了,我就不介绍了。今天就请陈有西律师给我们介绍一下李庄案件的一些情况。我们为什么关注这些情况呢,这里面已经涉及到了我们刑事辩护律师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以及我们执业当中经常碰到的一些问题现在已经上升到了罪与非罪的层面上来讨论了。我特地找来了李庄案件的判决书,一审判决在本院认为这一段里面讲了李庄有几个行为是认为犯罪的:辩护人李庄在担任被告人龚刚模辩护人期间,利用会见龚刚模之机向龚刚模宣读同案人供述,教唆龚刚模编造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供述,指使吴家友贿买警察,证明龚刚棋被刑讯逼供,引诱龚刚模的妻子程琪作龚刚模被敲诈的虚假事实。指使龚刚华安排宝利公司职工作虚假证言,并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同事龚云飞、龚刚华、程琪等人的出庭作证申请。其行为妨碍了司法机关的诉讼秩序,其行为构成了辩护人仿造证据,妨碍作证罪,依法应予以处罚。对于这种罪状的描述,开综明义地第一条,如果在会见被告人的时候向被告人宣读其他被告人的证言,这里已经作为犯罪行为例举出来了。那么我相信大家对这个案件的关注是一定道理的,直接关系到我们今后怎么做。所以我请陈有西律师把这个案件过程给大家介绍一下。目的也不是猎奇,也没有心思猎奇。我们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尽是避免执业的风险,使得我们刑事辩护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法制轨道内进行,现在我们欢迎陈有西律师讲课。
陈有西:
谢谢我们大上海的各位大律师、各位同行、谢谢我们徐晓青副会长、翟建大律师及上海刑委会的全体委员!上海是我们长三角的龙头,很荣幸有机会到上海滩来讲一堂这么专业的法律介绍,不敢说是讲座。这个案子从我接手到上法庭之前短短的五天时间,成了一个震动整个中国法律界的标志性的事件,确实有很多的话要讲,今天的场面很大,而且大家都是律师,我们许多小范围内的话就不宜在此放开讲,但我会尽量的按照大家的愿望,把它讲好。
如果今天要把这个案子来龙去脉讲一下,把它里面蕴涵的法律方面、深层次的东西全部讲的话,肯定来不及了。好在我有个学术网,在座的大多数人都看过,判决书、起诉书、证据链、我的辩护词包括高子程律师的辩护词、以及所有的国内媒体包括重庆方面比较客观公允的报道,全部放在我学术网上,那么这样大家都能看过这个案子的真相,有些经过不需要我再详细地介绍,今天我们要探讨的是专业的、我们律师在刑事辩护中应该怎么做,可以做到什么程度。刚才翟建大律师已经讲了一个很好的铺垫,把几个要害问题已经拎出来了。今天讲的题目是中性的,我想选一个有冲击力的题目,我想这反而不好。我们是法律人,非常理性的,是律师的界线,所以我今天讲的是律师应当如何把握刑事诉讼中的风险以及这案子中折射出来的我们中国刑事诉讼法、中国的律师法到达什么样的程度,中国刑事执业律师他们的基本权利我们已到了什么样的界线,被损害到什么程度,律师法实施后(前年6月1日)中国的刑事律师碰到了那些困境,我们高层又发出了哪些声音,通过这个李庄案件充分地展现出来了。很多问题和这个案例有关系,所以我曾经讲过为李庄辩护是一个律师的基本职责,我不能搞好高骛远、天马行空、讲理论、讲法理、讲背景、讲立法,我就是尽好我律师的责任。但是这个案子在尽到辩护律师责任以外,有很好值得思考的东西。所以那天张培鸿打电话要我来讲这么个介绍性的讲座,我很高兴地来了,浙江律协还没有想到,这是第一堂课。这里借此机会,感谢上海律师协会刑事委员会,在这个案子我出场以后很短的时间里,你们结合刑委会研讨会,发出了比北京律协更早的声音:一个律师会见被告的时候,他的法律帮助权、向被告人宣读其他被告人的供词,是不是构成犯罪,你们已经作了一个明晰的界定。在我的辩护当中,我实际上吸收了上海刑委会的观点,所以说也是你们帮助了我辩护,要感谢各位上海刑委会的会员,下面我就开始讲我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