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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有西)律师的界线:李庄案的前前后后

发表时间:2010-3-7 11:30:13 来源: 陈有西学术网 作者:


  第三点,事实方面有无影响证人。我也跟大家说一下,控方一百八十个证人,李庄一个也没有接触过,妨碍作证罪根本不可能成立。再倒过来,辩方证人有没有?辩方证人一个笔录也没有做过。接触的就是一个龚刚模,是控方的证人,即李庄帮助的对象,“检举人”。辩方接触的人是谁啊,龚刚模的老婆程琪,龚刚模的弟弟龚刚华,还有一个堂兄龚云飞。一个律师至重庆办案,家属招待他吃饭、住宿、分析案情,这个案子怎么办,交代了一下,总要告诉人家怎么办吧,收了人家150万元。这种接触分析,就成了李引诱证人,变作要家属收买证人。这几个家属根本不是证人。因为李庄根本没有把这些人提交给重庆中级法院,法院没有通知出庭,庭也没有开过。他们的“证人”身份都不成立。李庄没有找他们做过一份笔录。在法律意义上,根据刑法306条,“证人”的概念都没有形成,他们不是证人。那影响到什么证人?还有一点,我把“证人”影响了,带到法庭上作证,我不作笔录,让你法官、检察院、律师三方来问,我一天到晚在教他如何作证,影响他,都合法的。

  在美国的刑事法庭上,律师引导证人是专门的一堂课,就是教他怎样作证。抓住要点,怎么样不被控方律师问倒,回避掉哪几个问题,哪几个问题从哪几个角度回答,都要律师教过的。为什么,我拿到公开审判的法庭上,法官在场,检察院监督,三方监督的话,我引导过来是我的本事,你检察院问不出是你没有水平,你法庭查不出真相是你法官没有水平,我没有做笔录,纯粹把证人带到法庭,怎么教都是合法的。现在江北法院判决的理由,是影响了可能要到法庭作证的证人,这就有罪,这是对刑诉法的基本理论的误解,我们的法官就这么判案子,什么叫出庭作证都不懂。律师如果不能和证人见面,不能和证人讲怎么作证,我要你证明什么真相,我怎么样去找证人啊。证人谁去啊,家属不能去找,要影响证人;我律师不能去,也要影响证人的,影响他是作伪证的,要抓起来的。那么我申请谁去找这个证人啊,申请检察院去啊?申请法院去找啊,法官不会去的。申请检察院去,你把他抓起来了,他肯定按照你检察院的观点讲。因此,这等于取消了中国的辩方证人制度。非常清楚的。现在的逻辑是说重庆的公检法三家一致的观点是影响了证人,你自己把接触过证人带到法庭上就是引导证人。那么在座的各位律师全部是不安全的,没有一个律师是安全的。为什么在重庆我一再讲,我在为中国律师辩护,为中国刑事诉讼制度在辩护,为中国法制体系辩护?这把我们推到没法退的底线了。按照这个理论,我们中国刑事辩护律师根本没有生存的余地。结果是什么呢,中国刑事法庭上没有律师了,只要配合演戏的律师,导致冤假错案大量发生,上访大军会不断地增加,因为法庭找不到公正了么,大家都找青天去了。全部到永定门上万人排队么。我到过永定门上访的地方看过,那儿简直不是人过的地方。温家宝同志家庭地址五十块钱一个,他家里的电话一百块钱一个,在那有卖的。所以总理到人大作报告都有拦车告状的。按照我们这种办法,法庭失效了,大家找清官去了。我十三亿人都找你清官,你解决得了吗?所以说现在要大接访,某某领导出场,某某领导出场,这都是做秀,还是要法庭说了算。才能根本上解决问题。不靠制度,不靠一个法律体系,你中国法院的判决永远是无效的,永远是可以随时推翻的,那你接访接得过来吗?接访根本没有用。中国没有形成一个证人制度。帮助伪造证据你要有一个客体吧,刑法306条里很清楚的,对于被告的影响是毁灭有形的证据,不是无形的言辞。大家去研究306条第一款,是有形的证据。影响分三种人,一个是被告自己,一个是律师自己,还有一个是影响证人,影响证人是构成犯罪的,影响被告的必须是有形证据,有载体的,才能构成犯罪。不包括言辞。起码306条第一款是很清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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